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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老师。
师承学习人员的指导老师应当符合《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条件。指导老师带教机构不在所在单位(主要执业机构,下同),属多点执业带教的,指导老师与带教机构应按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协议)书,临床带教时间须达到《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平均每周不少于3个工作日,五年不少于700个工作日的要求。
(二)推荐医师。
推荐医师应当为被推荐者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级市相关专业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相关专业是指推荐医师所从事的专业与被推荐者所申报的中医药技术方法或治疗病证相关,通常细分到中医临床二级分科。
推荐医师须熟悉被推荐者的医术专长及技术方法的独特性、安全性、有效性等。推荐经多年实践人员参加考核的,被推荐者申报的医术专长应具有医术渊源,并确认被推荐者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时间满5年。
(三)推荐患者。
由十名以上患者推荐参加考核的,十名以上患者就诊时间须分布在5个年度及以上,每名推荐患者分别填写《患者推荐表》。推荐患者所患疾病须与被推荐者所申报的治疗病证相符。
患者作为推荐人须熟悉被推荐者所治疗的疾病及疗效,了解其从事医术实践活动的机构名称或地点,同时承诺配合接受审核部门的调查核实工作,不配合者,该患者的推荐无效。推荐患者与被推荐者有近亲属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村(居)委会。
村(居)委会出具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证明,应能确认申报人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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