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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有变!为做好我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工作,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对《浙江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浙卫发〔2018〕34号,以下简称《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细则》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二、将《细则》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三、将《细则》第十条第五款修改为:“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
四、将《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修改为:“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本决定自2019年9月20日起施行。
浙江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修改前后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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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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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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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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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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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三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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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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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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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三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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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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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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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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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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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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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合格者,由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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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合格者,由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颁发《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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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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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市、自治区)中医(专长)医师拟在我省执业的,需经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同意并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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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市、自治区)中医(专长)医师拟在我省执业的,需经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同意并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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