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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吉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

2019-09-03 11:44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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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考生都很关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所以医学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整理文章:“【吉林】吉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信息内容如下,希望能够帮助到各位考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并完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培养合格的临床医师,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指医学专业毕业生在完成医学院校教育之后,以住院医师的身份在经过认定的培训基地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性、规范化培训。

第三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四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为全省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病和多发病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包括为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能够胜任岗位要求的全科医师。

第五条 到2015年,全省全面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到2020年,所有进入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临床医师必须是已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

第六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行业牵头、多方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统筹规划、需求导向、稳妥推进、逐步完善的工作方针,坚持统一标准、突出实践、规范管理、注重实效的工作要求。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中医药局等部门间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召开年度例会等方式共同研究、协调推进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纳入工作日程,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研究协调相关政策,协调各有关部门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组织对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省编办在制订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标准时,将有关机构承担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作为核定编制时统筹考虑的因素。

省发展改革委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建设纳入相关规划。

省教育厅按照教育部与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文件规定,负责研究制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指临床、口腔,含中医类,下同)研究生教育衔接方案及延长《就业协议书》有效期的相关规定。

省财政厅负责建立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发展相适应的财政资金保障机制,并加强财政资金监管。

省人社厅对培训基地落实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劳动待遇、档案管理等给予指导。

省中医药局负责全省中医类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九条 省卫生计生委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调领导小组,由委主任和分管副主任分别担任组长、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生计生委科教处,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日常管理与协调,研究提出有关政策、起草相关文件,组织实施标准制定、基地认定、招录培训、考核认证、监督指导、社会宣传等工作,贯彻落实领导小组议定及交办的事项。组建吉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指导中心,指导中心设在吉林大学医管处(中医类别指导中心设在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负责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研究,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办公室委托,组织实施相关评估、评定、考务、业务指导等工作。

第十条 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辖区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医疗机构及有关高等医学院校要明确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该项工作。

第三章 培训基地

第十二条 培训基地是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设在符合条件的三级甲等医院。符合条件的其他三级医院和二级甲等医院可以作为补充。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在经认定的培训基地内进行。区域内培训基地可协同协作,共同承担有关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培训基地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根据国家制订的培训基地标准、结合我省培训需求进行认定,并实行动态管理。管理周期一般为3——5年。

第十四条 培训基地应当具备开展培训所需的诊疗资源和教学资源,并具备能够解决培训对象住宿问题的基本条件。

第十五条 培训基地由符合条件的专业基地组成,专业基地由符合条件的专业科室牵头承担。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基地应当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第十六条 培训基地应当加强对专业基地的管理,建立管理制度,制订科学、合理、严谨的培训方案,按照培训标准要求做好培训工作。强化培训全过程监管,确保培训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十七条 培训基地应当制定师资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培训基地应当加强师资队伍自身素质培养,选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丰富的临床经验,以及一定的教学经验和带教能力的临床医师作为师资,其数量应与培训规模相适配。

第四章 培训招收

第十八条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制定培训招收管理办法,并将培训基地基本情况、招收计划、报名条件、招收程序、年度招收结果等相关信息通过网络或其他适宜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报告国家卫生计生委。

第十九条 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相关部门,依据辖区对临床医师的需求和培训能力,合理确定年度培训计划,并向各培训基地下达培训任务。

第二十条 培训对象根据招收信息填报培训志愿,并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缴纳报考费。

第二十一条 培训基地负责对申请培训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者组织招收考试,按照公开公平、双向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确定培训对象。培训基地要将招录结果及时上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在招收计划内可对未被录取的申请者进行适当调剂。

第二十二条 培训基地与培训对象签订相关培训协议,并做好培训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组织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协助培训对象办理相应执业注册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支援欠发达地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部署,省卫生计生委协调相关基地参与对口支援、开展招生培训工作。

第五章 培训实施

第二十四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为3年。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依据国家培训标准实施。培训内容包括医德医风、政策法规、临床实践技能、专业理论知识、人际沟通交流等,重点提高临床规范诊疗能力。

第二十五条 已具有临床医学相应专业研究生学历的人员和已从事临床诊疗工作的医师参加培训,由培训基地根据其临床经历和诊疗能力确定接受培训的时间及内容。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减免时间不超过1年,医学博士学位研究生减免时间不超过2年。

培训基地必须为符合培训年限减免条件的人员制定个性化培训方案,并将培训方案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 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实行住院医师培训招录、培训实施、质量评估、考核认证等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实行培训信息登记管理。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应当及时、准确、详实地将培训过程和培训内容记录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登记和考核手册并妥善保存,作为培训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培训和因考核不合格的,培训时间可顺延(最长不超过2年),须由本人申请,培训基地同意,培训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延长期内只签订培训协议,不再享受相应待遇。对弄虚作假者进行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培训资格。

第六章 培训考核

第二十九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分为培训过程考核和培训结业考核,以培训过程考核为重点。考核的考务工作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培训过程考核是对住院医师轮转培训过程的综合评价。考核内容包括医德医风、出勤情况、临床实践能力、培训指标完成情况和参加业务学习活动等方面。

第三十一条 培训结业考核包括笔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笔试内容包括公共科目、医学专业理论、临床实践能力和相关人文知识。临床实践技能考核重点评价住院医师对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治能力。

第三十二条 培训对象申请参加培训结业考核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培训过程考核合格;

(二)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第三十三条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制定培训考核实施办法,并对培训基地的过程考核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和评估,组织实施或指定有关单位组织实施结业考核。

第三十四条 培训基地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培训过程考核,组织结业考核报名、资格初审。

第三十五条 省卫生计生委对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的培训对象颁发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制式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 省教育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筹规划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内容和方式。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并符合国家学位要求的临床医师,可授予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符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要求,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内容进行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可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十七条 省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推进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经费投入坚持保障运转、促进发展的原则,每年按招收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数量、按标准对基地予以培训补助,并对培训工作开展较好的培训基地的建设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十八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开展培训对象执业注册管理。规范化培训前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培训对象,应当将培训基地注册为执业地点,可不限执业范围。培训期间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可在具有执业资格的带教师资指导下进行临床诊疗工作。培训期间,可依照《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医师执业证书应当注明类别,可不限执业范围,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相应规范化培训信息。培训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执业范围和地点,依法办理相应执业注册变更手续。

《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注册方向应与所取得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标注的培训专业一致。

第三十九条 培训对象的管理及相关待遇。

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与培训基地签订培训协议,其人事档案由基地管理或委托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由基地按同等条件住院医师工资水平发放生活补助、缴纳保险金,参加保险种类不低于所在培训基地同等条件人员的最低标准,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保险费用由培训基地在培训对象生活补助里扣除、代缴。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人事档案存放在政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的,培训期间计算工龄。培训结束后培训协议终止,培训对象自主择业。

参加培训的医学院校毕业生在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前提下,毕业生择业期延长至5年,在此期间内可以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培训期间原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不变。委派单位、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三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享受培训基地的绩效工资(奖金)及相关补助待遇,培训年度考核成绩作为原单位年度考核结果。培训结束后回原单位工作。

第四十条 将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临床医学专业中级专业技术岗位职务聘用的条件之一。聘用岗位职务应当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标注的培训专业一致。

第四十一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者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可提前1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通过资格考试的人员,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任。

第四十二条 鼓励具有资质的临床医师承担培训带教工作。培训基地将培训带教工作作为临床医师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由基地给予适当培训带教补贴。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吉林省辖区内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吉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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