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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护理学会章程

2010-06-25 11:35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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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护理学会章程第一章:总则

  宁夏护理学会章程第一条:本会的名称:宁夏护理学会

  英文译名:NINGXIA Nursing Association缩写:NNA与国外进行学术交往时可沿用中华护理学会宁夏分会)。

  宁夏护理学会章程第二条:宁夏护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区护理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区性、学术性、公益性的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护理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宁夏自治区科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宁夏医学护理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宁夏护理学会章程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组织广大护理科技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贯彻国家发展医学护理科技事业的方针和政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发展观,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为繁荣我区护理事业,发展护理科学努力奋斗。崇尚护理道德,弘杨社会正气,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充分发杨学术民主,提高护理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促进护理队伍的繁荣和发展,促进队伍的成长,促进医学护理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为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全区人民的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本会依法维护会员和护理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宁夏护理学会章程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和自治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构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宁夏护理学会章程第五条:本会会址:宁夏银川市北京东路340号:邮编:750001.

  宁夏护理学会章程第二章:业务范围

  宁夏护理学会章程第六条: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开展区内、外护理科学技术交流,组织护理科技重点课题的研究和科学考察活动,并加强同区内外护理团体和护理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二)编辑出版、发行护理杂志、科技书籍及其他护理学术资料;

  (三)大力推广护理科技知识,先进技术与科研成果;

  (四)开展对会员的临床规范化培训;继续护理学教育和成人在职教育,举办各种培训班、辅导班、讲习班及进修班,努力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并积极发掘人才,向有关部门推荐;

  (五)发动会员对国家重要的护理政策和有关问题发挥咨询作用,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接受有关部门委托进行护理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科学文献的编审;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著作和科普作品;

  (七)积极创造条件开展远程护理教育;

  (八)开展社区护理咨询和健康科普宣传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九)专科护士的培训及业务水平(资格)的认定。

  (十)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护理人员。表彰建立在护理科技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会工作人员;

  (十一)向党和政府反映护理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权益,创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承办政府有关部门职能转移和委托的工作任务。

  宁夏护理学会章程第三章:会员

  宁夏护理学会章程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名誉会员。

  宁夏护理学会章程第八条: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护理学科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四)凡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毕业、中专卫、护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已取得护师资格者;部分护士强烈要求参加者;

  (五)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的卫生行政干部或从事护理教育的教师;

  (六)团体会员由单位申请,其护理成员具备会员条件,人数在20人;

  (七)与护理专业相关的医药、消毒、器械等企业部门也可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

  宁夏护理学会章程第九条:会员入会申请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本学会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经所在单位推荐,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发给会员证;

  (三)团体会员向本会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发给团体会员证;

  (四)誉誉会员由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推荐名单,经常务理事会审批后,由会长授予会员证;

  宁夏护理学会章程第十条:会员享受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本会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本会的活动;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学会的决议;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按规定交纳会费;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保守国家机密。

  (三)团体会员的权利与义务: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区内、外有关学术活动,优先取得本会有关资料;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区内、外学术会议,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与监督权。义务同个人会员。

  宁夏护理学会章程第十一条:各类会员证书或聘书均有本会统一印制,本会会员跨省区调动工作时,须办理会籍转移手续。

  宁夏护理学会章程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发证单位,并交回会员证,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对其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者,须经本会有关组织机构讨论通过,予以除名,并退回会员证或聘书。

  宁夏护理学会章程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宁夏护理学会章程第十三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区会员代表大会,其权利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推举名誉会长;

  四、:审议批准上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通过提案和决议;

  七、: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宁夏护理学会章程第十四条:全区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宁夏护理学会章程第十五条:全区会员代表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同意,但延期召开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宁夏护理学会章程第十六条:理事会是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全区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宁夏护理学会章程第十七条:理事会权利

  一、:执行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筹备召开全区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全区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各类会员的除名;

  八、: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九、:审批新建专科分会和申办护理期刊;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指导地方护理学会工作;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宁夏护理学会章程第十八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理事会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宁夏护理学会章程第十九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能,对理事会负责,每任期五年。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宁夏护理学会章程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宁夏护理学会章程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的形式召开。

  宁夏护理学会章程第二十二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在护理学科中有知名度的高级职称护理专家;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宁夏护理学会章程第二十三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不超过两届。

  宁夏护理学会章程第二十四条:本会当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宁夏护理学会章程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必要时可报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由理事长委托一名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宁夏护理学会章程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全区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全区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宁夏护理学会章程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行事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之间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和办事机构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报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日常事务。

  宁夏护理学会章程第二十八条:本会从医药卫生护理界有重要影响或卸任理事长中推荐名誉理事长

  宁夏护理学会章程第二十九条:本会设立名誉理事或咨询顾问和名誉理事单位。对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不再继续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分别予以表彰或聘任为名誉理事。积极支持并赞助本会工作的区内外医药企业、事业单位,可由本常务理事会聘为名誉理事单位。以上任期为一届。

  宁夏护理学会章程第三十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宁夏护理学会章程第三十一条:本会对区内市级护理学会实行业务指导。

  宁夏护理学会章程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宁夏护理学会章程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二、区内、外个人或团体的捐赠;

  三、宁夏科协和卫生行政部门拨款;

  四、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宁夏护理学会章程第三十三条:本会会费用于本会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宁夏护理学会章程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管理

  一、本会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经费收支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科技社团的财经法规和制度;

  二、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财务审计制度,保障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四、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以及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五、本会理事会换届改选或更换法人代表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六、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宁夏护理学会章程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宁夏护理学会章程第三十五条:对本会章程进行修改,须经十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宁夏护理学会章程第三十六条:本会修改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须在15日内报请宁夏科学技术协会和卫生厅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宁夏护理学会章程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宁夏护理学会章程第三十七条:本会终止须经理事会提出,经全区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报宁夏科学技术协会和卫生厅审查同意,到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生效。

  宁夏护理学会章程第三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券债务和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宁夏护理学会章程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须按照有关规定,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构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宁夏护理学会章程第八章:附则

  宁夏护理学会章程第四十条:本章程经本会2007年:月: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宁夏护理学会章程第四十一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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