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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护师/主管护师定期考核

2012-06-05 16:38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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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加由护士定期考核机构举办的集中培训/担任授课学时数与成绩合格证明。

2.参加继续医学(护理学)教育活动获得的学分。未达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要求,可以集中培训项目学分作补充。

3.根据护士岗位提供典型案例或专题报告的资料,表明其熟练掌握急、危重病人抢救配合与正确处置或运用护理程序对病人实施整体护理或具有处理本专科/全科领域护理问题和解决某些疑难护理问题的能力等。

4.提供参加夜班轮值证明:护士、护师不少于50个,主管护师不少于30个;护士长不少于15个。

根据护理岗位工作性质,下列护士夜班数暂不作规定:年满50岁周岁的;在医院门诊部、供应室、血透室、内镜中心、核医学科、介入病房、高压氧舱、体检中心、预防保健科、营养科、医院感染管理科、护理部等岗位工作的;在未设立病房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

5、主管护师及以上职称人员须提供担任领班业务管理或责任护士组长工作报告及任职证明,表明其具有协作开展本专科业务管理、指导低年资护士的能力。

6、主管护师及以上职称人员须提供临床教学计划和完成情况记录,表明其具有临床带教、指导进修、实习护士的能力。

7、发表于本专业领域的论文(附原文)或综述报告。

8、参与或主持科研课题研究相关资料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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