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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护师定期考核:
⑴ 接受护士定期考核机构组织的集中培训/担任授课任务累计不少于40学时(5天),且考核成绩合格;
⑵ 提供典型案例或专题报告5份,表明其具有处理本专科/全科领域常见疾病的护理问题和解决某些疑难护理问题的能力;提交本专业领域的论文1篇(CN级);
⑶ 提供临床带教计划、完成情况记录或参与科研课题项目的研究资料;
⑷ 提交参加夜班轮值证明:每年不少于30个;
⑸ 提供领班业务管理或责任护士组长工作报告及证明;
⑹ 提供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护理学)教育活动获得的学分证明:在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者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在乡镇卫生院执业者,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护理学)教育活动获得的学分不低于Ⅱ类学分20分。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