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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福建卫生高级职称(中医妇科)评审条件

2012-01-04 11:06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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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高级职称及中级职称评审条件

各设区市卫生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继续加强我省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人才评价标准,深化职称改革制度,积极探索资格考试、考核和同行评议相结合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方法,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按照国家人事部、卫生部《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国人部发〔1999〕92号)、《预防医学专业高级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国人部发〔2005〕4号)、《药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护理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国人部发〔2005〕16号)和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若干意见》(闽人发〔2004〕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范围和对象

福建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现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条件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2. 忠诚党的卫生事业,热爱本职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3. 积极承担医疗、卫生、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团结协作,学风端正。

(二)学历与专业资历

1. 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在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受聘本专业工作满8年;

(2)具有相应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受聘本专业工作满7年;

(3)具有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受聘本专业工作满5年;

(4)具有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受聘本专业工作满4年;

(5)具有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受聘本专业工作满2年。

2. 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后,受聘本专业工作满5年。

3. 具备规定学历(学位),任现职满3年以上;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任现职满5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破格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资历破格不含临床医师类别)。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

(2)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

(三)工作经历与能力

1. 申报对象每年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不少于200个工作日,在单位领导岗位上工作的申报对象每年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不少于120个工作日。

2. 申报对象须参加卫生系列高级职务专业技术实践技能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评审,考试成绩3年内有效。

3. 申报对象应能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较强的解决疑难问题和培养带教的能力,以及吸收应用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的能力。

(四)学术论文

对申报对象任现职以来发表的学术论文的要求如下:

1. 申报晋升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属省级单位的申报人员,须在国家级(被SCI或MEDLINE数据库收录的刊物及中华医学会等一级学会主办的医药卫生类刊物,下同)医药卫生类刊物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1篇(限第一作者,下同)以上,或在省级及以上出版社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学术专著(含译著),字数达10万字以上,或在省级(省、市、自治区学会及其以上单位主办的,下同)及以上医药卫生类刊物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2)属设区市级及区级单位的申报人员,须在省级以上医药卫生类刊物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3)属县(市)级及以下单位的申报人员,论文不作必备条件,应提交本人聘期内病例分析报告或业务工作总结报告作为代表作送审。

2. 申报晋升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属省级单位的申报人员,须在国家级医药卫生类刊物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及以上出版社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学术专著(含译著),字数达15万字以上,或在省级医药卫生类刊物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2)属设区市级单位的申报人员,须在国家级医药卫生类刊物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医药卫生类刊物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3)属县(市、区)级以下单位的申报人员,须在省级以上医药卫生类刊物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

3. 申报对象在国家级和省级医药卫生类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须有国内统一的CN刊号(不含增刊、专刊、特刊等,下同),不包括个案报道、综述、科普性文章和论文摘要等。

4. 所有申报晋升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均应按规定进行业务面试(见附件),同时提交一篇专业学术论文(代表作)进行论文鉴定(县(市)级及以下申报副高级人员除外)(见附件)。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或未满规定任职年限(不含临床医师类别),破格申报正、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须进行论文答辩(见附件)。凡经鉴定或鉴别,确有剽窃、抄袭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并按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五)继续教育

凡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属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根据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按任职周期提交平均每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卫生部门以外一级及其以下的医疗卫生单位,按任职周期提交3个年度继续医学教育累计75学分。

提交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依据,统一使用《福建省继续教育证书(医药类)》,并附上I类学分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年度考核

对申报晋升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要求任现职近5年来,每个年度考核等次均在合格以上;申报破格晋升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至少有一个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秀。年度考核或医德医风考核不合格者,以及一、二、三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当年不得申报。

(七)职称外语与计算机应用能力

1. 职称外语:省属医疗卫生单位和三级乙等以上医院卫生技术人员(不含从事中医、中药、护理工作的人员),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参加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1979年12月31日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含卫生职业职工学校)学习的专业人员,外语不作必备条件;其他免试条件按省里有关规定执行。

2. 计算机应用能力: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事宜,按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的统一规定执行。

(八)基层服务与进修学习

1. 省属、设区市级综合性和专科医院取得主治医师资格的人员,申报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之前,须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乡镇卫生院累计服务一年,其中须定期在定点医疗卫生单位连续服务半年(含乡镇卫生院服务时间不少于一个月);其余半年时间,可从取得医师资格起,通过参加县、乡镇(街道社区)两级巡回医疗、义诊、帮扶、山海协作服务等形式予以累计。主治医师在申报副主任医师时,须提交下乡定期工作的有关证明材料。2003年以前(含2003年)取得主治医师资格的人员,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凡经省、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派遣援助西藏1个月,援助新疆、宁夏3个月或其他边远地区县以下医疗机构工作(时间另定)以及由省卫生厅组织派遣的援外医疗队在国外工作1年以上并符合援外有关规定按期回国的人员,其援助的工作时间可视同晋升前规定的下乡定期工作时间。

2. 县级(市、区)医疗机构的医(药、护、技)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卫生专业职务任职资格,须到上级医疗机构进修学习本专业业务1年;乡镇级医疗机构的医(药、护、技)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卫生专业职务任职资格,须到上级医疗机构进修学习本专业业务半年。申报时须提交进修学习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评审办法

(一)评审组织

1. 福建省职称改革办公室与卫生系列职称改革办公室共同组织实施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各设区市人事、卫生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本地区具备组建副高级专业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条件的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卫生系列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委库的组成方式及评委的抽取办法,按省人事厅《福建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库暂行办法》(闽人〔2002〕115号)执行。

2. 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内设专业组,负责对相应专业申报人员的工作水平、能力、业绩等情况进行审核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提交评委会评审。

3. 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应根据申报对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工作业绩、学历和专业资历等基本任职条件,进行综合评价,择优晋升。评审结果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凡获得到会委员三分之二赞成票者为通过,未获得通过者不再复议。

(二)申报评审程序

1. 申报对象按照相应职务任职条件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并按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职称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2〕154号)文件规定,应将经申报者本人填写并拟上报的《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在本单位张贴公示7天以上(含7天)。材料真实、符合申报条件、群众无异议的,方可推荐上报。

2. 各设区市和有关厅(局)职称改革办公室要对申报对象进行认真复核,并做好委托评审等相关工作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四、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执行资格准入问题。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卫生职业从业准入制度,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护士执业资格者,不得申报相应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非卫生系列或卫生系列中的药、护、技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申报医学临床、口腔、中医(中西医结合)、公共卫生医师类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医学临床、口腔、中医(中西医结合)、公共卫生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者,也不得跨执业类别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二)专业(岗位)转换问题。严禁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因工作调动或岗位变动,需转换卫生专业技术的人员,应在新的卫生专业技术岗位进修培训2年以上;转全科医学专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经单位考核确能履行新的卫生技术岗位职责,按规定程序和条件报相应卫生专业评委会转评。转换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同级职务任职资格,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间前后可以合并计算;转评新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新职务2年以上,方可申报晋升新的高一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延期申报问题。任现职期间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规定年限延迟申报:

1. 年度考核或医德医风考核基本合格的,延迟1年申报;

2. 年度考核或医德医风考核不合格的,延迟2年申报;

3. 定性为二、三级医疗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4. 定性为一级医疗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3年申报。

(四)非卫生系统医疗卫生单位的级别,按以下标准界定:分布在县(市)的作为县(市)级单位;分布在设区市所在地并拥有300张床位以上的,作为设区市级单位,299张床位以下的,列为设区市的区级单位。

(五)其他

1. 民营医疗机构和个体开业行医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任职资格,由所在区、县人才中介机构或卫生局统一受理并审核申报。

2. 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按省人事厅有关规定执行;

3. 本“实施意见”由福建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和福建省卫生厅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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