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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疆关于做好农村实用人才卫生高级职称推荐人选工作的紧急通知

2012-07-19 14:11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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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疆关于做好农村实用人才卫生高级职称推荐人选工作的紧急通知

第一条:为促进地区科技成果转化,强化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规范科学技术成果评价行为,提高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质量,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评价是指地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结论。

第三条: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地区科技局归口管理、监督全区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其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科技成果评价的组织工作。地区科技局可以根据申请科技成果评价项目情况,委托科技成果主管部门主持评价工作。

第五条:组织评价单位和主持评价单位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选择下列评价形式:

(一)会议评价: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项目作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测产,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做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评价形式。

(二)检测评价: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项目进行评价。

(三)函审评价: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项目做出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技项目,可以采用函审评价形式。

第六条:采用会议评价时,由组织评价单位或者主持评价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五至七人组成评价专家组。评价专家组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三分之二,评价结论必须经评价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专家通过。

第七条:采用检测评价时,由组织评价单位或者主持评价单位指定经过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进行检测、测试。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评价的主要依据。必要时,组织评价单位或者主持评价单位可以会同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评价专家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第八条:采用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三分之二,评价结论必须依据函审专家三分之二以上的意见形成。

第九条:参加评价工作的专家,一律由组织评价单位从地区专家库中遴选。

第十条:参加评价工作的专家在评价工作中应当对被评价的科技项目进行全面认真的技术评价,并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

    参加评价工作的专家应当保守被评价科技项目的技术秘密

  第十一条:参加评价工作的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一)独立对被评价的科技项目进行评价,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二)要求科技项目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向科技项目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出质疑并要求做出解释,要求复核试验或者测试结果。

    (三)对被评价的项目有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向其他专家介绍同类技术区内外发展情况;

    (四)要求排除影响评价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必要时可以向组织评价单位和主持评价单位提出中止评价的要求。

    (五)对被评价的项目,应本着科学、客观、准确的态度,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

    (六)按规定领取专家咨询费;

    (七)对评价中涉及的技术内容,须严格保守秘密;

    (八)应全程参加评价会议,若因故不能出席,请尽早通知科技成果管理部门或有关联系人。

    第十二条:需要评价的科技项目,有科技项目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向其主管部门和科技成果管理部门申请评价。
第十三条:申请科技成果评价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研究的技术内容成熟并有明显的创新性;

    (二)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无名次排列异议和权 属方面的争议;

    (三)    总体技术性能和指标达到国内同领域的先进水平;

    (四)具有良好的应用效果。如重要科学理论已被区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应用;宏观战略、决策观点被采纳或者应用;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产业化中,对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组织评价单位应当收到评价申请之日起十五天内,明确是否受理评价申请,并做出答复。对符合评价条件的,应当批准通知申请评价的单位。对不符合评价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组织评价单位应当在确定的评价日期前一星期,将被评价科技成果的技术资料送达承担评价任务的专家。

    第十六条:参加评价工作的专家,在收到技术资料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准备评价意见。

    第十七条:科技成果评价的主要内容是:

    (一)    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

    (二)    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三)    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四)    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五)    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十八条:评价结论不写明“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应退回重新评价,予以补正。

    第十九条:组织评价单位应当对评价结论进行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评价结论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组织评价单位应当及时指出,并责成评价组改正。

    第二十条:经评价通过的科技成果,由地区科技局颁发《科学技术成果评价证书》,并加盖阿克苏地区科技成果评价专用章才能生效,同时进行成果登记。

第二十一条:科技成果评价的文件、材料,分别由组织评价单位和申请评价单位按照科技档案管理的规定归档。

    第二十二条:参加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对评价工作的干扰,保证科技成果评价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三条:科技成果完成者在申请评价过程中,应当据实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包括真实的实验记录、国内外技术发展的背景材料,以及引用他人成果或者结论的参考文献。

    第二十四条:组织评价单位和主持评价单位应严格控制评价会的规模,除参加评价工作的专家和少数必要的管理人员外,不得邀请其他人员参加。

    第二十五条:组织评价单位或者主持评价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参加评价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观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其承担评价任务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参加评价工作的有关人员,未经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给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损失。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地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1年12月25日地区科技局发布的《阿克苏地区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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