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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卫医学高级主任医师职称申报条件/评审条件/破格申报

2012-07-28 15:05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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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海南省卫生厅

琼人劳保专〔2007〕5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条件(暂行)。

第二条 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中医师和主任医(药、护、技)师、主任中医师。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各级各类合法医疗、卫生单位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且在职在岗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对符合本条件规定的人员,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端正,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七条  任职期内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 具有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3. 具有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后续学历本科毕业后满1年),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4. 具有相应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续学历大专毕业后满2年),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申报临床医学,含中医、针灸、中西医结合副主任医师,仅限于县及县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
    5. 中专毕业,取得中级卫生技术资格满10年,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满30年(仅限于少数民族市县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
    (二)主任医(药、护、技)师
    具有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后续学历毕业后满1年),取得相应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以上。
    (三)破格申报
    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满两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1. 科研成果: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4名,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同时必须有被SCI收录的专业论著1篇或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上专业论著2篇(第一作者)。
    2. 研究课题:主持完成(排名第一)1项国家或2项省、部级重大研究课题,并通过项目主管部门的鉴定或验收。同时必须在SCI收录的专业杂志上发表专业论著1篇或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专业论著2篇(第一作者)。
    3. 发表专业论著:以第一作者在SCI收录的专业杂志(SCI当年影响因子在4以上)发表专业论著2篇(副高为1篇)。
    第九条  论文条件
    (一)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受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至少有3篇第一作者的专业论文(每篇不少于1500字)发表,其中至少有1篇在中文核心期刊,其他在统计源期刊上发表。
    2. 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至少有3篇第一作者的专业论文(每篇不少于1500字)发表,其中至少有1篇在统计源期刊,其他在医学专业正式期刊上发表。
    3. 少数民族市县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至少有3篇第一作者的专业论文(每篇不少于1500字)或临床工作总结,其中至少有1篇论文在医学专业正式期刊上发表。
    (二)主任医(药、护、技)师
    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至少有4篇第一作者的专业论文(每篇不少于1500字)发表,其中至少有2篇在中文核心期刊,其他在统计源期刊上发表。
    2. 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至少有4篇第一作者的专业论文(每篇不少于1500字)发表,其中中文核心期刊至少1篇,统计源期刊至少1篇,另2篇可在医学专业正式期刊上发表。
    第十条  到基层定期服务或进修学习的条件
    城市卫生技术人员须按要求到基层开展定期服务,并填报《海南省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基层定期服务鉴定表》。在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含少数民族市县医疗卫生机构人员)须按要求到上一级医院进修学习,并填报《海南省城市卫生技术人员进修服务鉴定表》。
    第十一条  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条件
    (一)外语按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有关文件执行。
    (二)计算机应用能力按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有关文件执行。
    (三)按照《海南省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须提交各年度《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年度合格证书》。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副主任医(药、护、技)师条件
    (一)专业理论要求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并在某一领域有所专长。系统了解相关学科理论知识与进展,能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应用于实际工作。
    (二)技术能力要求
    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除普遍掌握本科疾病或专业技术外,应熟悉本专业诊疗常规,还应对本专业某一方面有所专长,能较熟练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并能正确、规范地书写有关医学文书等资料。其专业技术水平达到本地区先进水平。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40周,具体要求:
    1.内科系统:在内科常见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等方面有较丰富的临床经验并能熟练地掌握与内科有关的专业技术;具有娴熟的技术操作能力,能熟练掌握本专业常用诊疗技术及相关技能,能熟练正确地救治各类内科的危急重症,能独立解决较复杂疑难病症的诊断与治疗问题;具有一定的病房及门诊医疗组织和管理能力,能承担二线值班、门诊咨询及院内会诊工作。
    任期内平均每年系统诊治病人不少于100例,主管或主治病例的确诊率、治愈率或有效率、抢救成功率等医疗技术达到本地区先进水平。主持危急重症的抢救和较疑难病症的处理平均每年不少于10例。
    2.外科系统:对外科领域内较复杂的疾病、危急重症和较疑难的疾病有深入的了解,并能作出正确地诊断和独立地处理。熟练掌握并独立完成本专业较大中型常规或急诊手术,并具有较强的临床应变能力。熟练掌握本专业一些大中型手术的指征、手术操作技术、手术前后处理等,具有一定的病房及门诊医疗组织和管理能力,能承担二线值班、门诊咨询及院内会诊工作。
    任期内作为术者平均每年完成手术至少100台(例)次,其中完成甲类、乙类手术或复杂疑难病症抢救平均每年不少于10例。
    3.中医:熟练掌握中医基础理论、中医经典著作及与本专业有关的各家学说。能熟练运用中医理、法、方、药进行辩证论治,对本专科领域内较复杂的疾病、危急重症和较疑难的病症有一定的了解,并能正确的诊断和处理;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现代医学临床知识及技能。能承担二线值班、门诊咨询及院内会诊,具有一定的病房及门诊医疗组织管理能力。
    内科系统(含内科、儿科、妇科、针灸科、推拿科、皮肤科等):主管或负责主治病例的确诊率、治愈率或有效率、抢救成功率等医疗技术水平达到本地区先进水平,任期内平均每年系统诊治病人不少于100例,主持危急重症的抢救和较疑难病症的处理平均每年不少于10例。
    外科系统(含外科、眼科、骨伤科、耳鼻喉科、肛肠科等):掌握本专业手术指征,并在手术前、后能运用中医中药进行辩证论治。主管或负责主治病例的确诊率、治愈率或有效率、抢救成功率等医疗技术水平达到本地区先进水平,任期内平均每年系统诊治病人不少于100例,其中,主持较疑难病症的处理平均每年不少于10例;或在任期内作为术者平均每年完成手术不少于100例,其中完成中型手术。
    4.预防医学:能面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从事公共卫生的人员能按照公共卫生工作程序的要求处理各种事宜,能进行公共卫生有关业务工作的设计及数据的收集、处理工作;能独立从事常见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并作出卫生学评价,能熟练掌握所从事专业工作常用的现场监测仪器操作、卫生学检验采样、卫生质量感官评价等技能。
    从事疾病控制的人员能独立拟定并具有组织实施传染病、慢病防治及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方案,并能承担流行病学调查任务;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重大疫情、食物中毒或有害毒物泄漏等)具有独立的现场调查和紧急处理能力,能独立完成调查报告。
    妇幼保健人员能参与本专业中短期和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协调、实施和效果评价;能独立开展妇女或儿童保健专科门诊,并能解决较复杂问题;参与组织面向人群的健康教育活动;能较面系统地开展本专业妇幼保健咨询,能完成本专业调查、监测、干预项目的设计、组织实施,分析评价。具有指导基层组织或下级医师的能力。
    任期内完成较高水平的相关专题报告平均每年不少于2份。
    5.药学:能面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具有较丰富的药学工作经验,并在某一领域有所专长,具备解决日常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
    从事医院药学(调剂及药事管理)的人员能熟悉掌握药品供应、调配及管理等各项工作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范;熟练掌握毒、麻、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的管理规定并能指导下级药师。能熟练地掌握临床用药的作用特点、机理,不良反应相互作用及药物应用趋势和经济学评价、储备学原则、保管要求,能指导或参与临床合理用药工作,熟悉医院药学管理及法规的基本内容。
    从事医院药学(制剂与药检)工作的人员能掌握制剂管理规定及制剂各环节应注意的关健技术和工艺学原则;具有解决制剂生产过程中疑难问题的能力;熟悉医院制剂的质量保证体系。具有控制药检工作质量的能力,能根据检验结果发现制剂过程中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具备一定的新制剂研制能力。
    从事临床药学的人员能熟悉临床所用药品的药理作用、疗效、不良反应,治疗方案。深入临床参与会诊,进行治疗药物监测,设计个体化治疗方案。了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程序与监测方法;开展药学情报研究,提供药物咨询,积极参与并有效指导临床科室合理用药。
    中药人员还应熟练掌握中药的加工炮制、制剂和配方等各种技术操作,并在某一方面有所专长,能掌握400种以上中药的性味、功能、鉴别、质量检查、配伍禁忌等面技术。
    药检人员能掌握本专业检验仪器的性能、使用与维护,熟练掌握药检技术操作,能掌握药物光谱、色谱分析、测试的方法和意义。
    任期内完成较高水平的相关专题报告平均每年不少于3份。
    6.护理:熟练掌握护理专业的基础理论与专科知识,具有丰富的临床护理经验,并在护理学某一专科领域有所专长。熟练掌握本专科疾病的护理要点、治疗原则,能综合运用理论知识指导临床护理工作,具有娴熟的技术操作能力,能熟练掌握本专科护理技能。能独立解决本专科疑难重症病例的护理问题,能参与完成急危重症病人的抢救。具有护理管理及培养专科护理技术骨干的能力;掌握本专科常用药物的药理作用及不良反应,掌握本专科临床常用检验标本的采集方法、检验目的、正常值及临床意义。任期内主持护理查房和护理疑难病案讨论或组织参与危重、疑难病人护理计划的制定及实施平均每年不少于10次。
    7.医技类: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动态,较熟练掌握本专业各项技术操作及相关技能,有丰富的管理实验室的经验和能力。
    从事诊断工作的,能及时吸收最新技术应用于本专业,为相关学科提供较准确的诊断、检查报告,积极参与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预防工作并承担院内外会诊。从事检验工作的人员,能为临床在某一检验学科方面提供咨询服务,在实验选择、结果解释上提出指导性意见,为临床合理解释试验结果,提供正确的信息。 从事影像诊断工作的人员,能熟练掌握复杂、疑难病例的诊断。
    任期内出具诊断报告1000份,其中疑难病症不少于5%,完成高质量的专题报告平均每年不少于10份。
从事技术操作的,能熟练掌握本专业仪器设备的原理、性能、使用及其安装、保养和维护,能分析其结果及其误差原因,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从事检验技术工作的,能熟练掌握本专业各项检验的原理,检测方法、临床意义和质控程序以及2种检验仪器的操作、日常保养和维护。
    任期内参与临床技术工作1000例,完成高质量的质量控制、保养维护专题报告平均每年不少于10份。
    (三)科研水平要求 
    掌握科研选题、课题设计及研究方法;能结合临床实践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并进行课题总结;具有独立进行和指导下级卫生技术人员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
    (四)带教能力要求
    具有一定的教学组织能力和对本专业初、中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为下级专业人员开展新技术、新知识专题讲座或专题学术报告不少于2次;有培养下级卫生技术人员和进修人员的能力和经历。能广泛阅读专业期刊,掌握文献检索的功能与方法,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撰写较高质量的文献综述。
    第十三条  主任医(药、护、技)师条件
    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期间,至少有1项省、部级科研立项课题1项(第一负责人)。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受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期间,至少有县市级科研立项课题1项(第一负责人)。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业理论要求
    在面掌握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规定的基础理论知识的基础上,系统掌握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临床技术,并有所专长。熟悉相关学科的新进展,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应用于临床实践与科学研究。
    (二)技术能力要求
    具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以及精湛的技术操作能力,除熟练掌握本专业理论与技术外,还应对本专业某一方面有较深的造诣,能熟练并正确地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或重大技术难题,对本专业工作具有面的组织管理能力。医疗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任职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专业工作不少于35周,具体要求:
    1. 内科系统:具有面承担、指导本专业各项业务工作的能力,并在本专业范围内有专长和特长。具有精湛的技术操作能力,能熟练正确地抢救危急重症,并能主持、指导本专业复杂疑难病症的诊治及技术难题攻关,承担院内、外会诊,主管或主治病例的确诊率、治愈率或有效率、抢救成功率等医疗技术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任期内平均每年系统诊治病人100例,主持、指导危急重症的抢救和疑难病症的处理平均每年不少于10例。
    2. 外科系统:具有深厚、扎实的基础理论,有面承担、指导本专业各项业务工作的能力,并在本专业范围内有专长和特长。能独立完成或指导下级医师完成本专业大型、复杂疑难手术或急症急救,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广博的学识和较强的应变能力,能独立完成较困难的、复杂的院内外会诊。任期内作为术者或指导完成大、中型手术或复杂疑难病症抢救平均每年不少于150台(例)次,其中作为术者完成大型手术平均每年不少于10例。
    3. 中医:面掌握中医基础理论、中医经典著作及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进展。熟练运用中医理、法、方、药进行辩证论治,对本专科领域内较复杂的疾病、危急重症和较疑难的病症有较深的理解,并能正确的诊断和熟练地处理;熟练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现代医学临床知识及技能,在中医临床某一方面有所特长和专长,能承担院内外会诊。具有较强的病房及门诊医疗组织管理能力。
    内科系统(含内科、儿科、妇科、针灸科、推拿科、皮肤科):主管或负责主治病例的确诊率、治愈率或有效率、抢救成功率等医疗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任期内每年系统诊治病人100例,主持或指导本专业危急重症的抢救和疑难病症的处理平均每年不少于10例。
    外科系统(含外科、眼科、骨伤科、耳鼻喉科、肛肠科):熟悉本专业手术指征,并在手术前、后能运用中医中药进行辩证论治。主管或负责主治病例的确诊率、治愈率或有效率、抢救成功率等医疗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任期内平均每年系统诊治病人不少于100例,其中,主持较疑难病症的处理平均每年不少于10例,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卫生机构工作的分别不少于5例、3例。或在任期内作为术者平均每年完成手术不少于100例,其中完成大、中型手术平均每年不于10例。
    4. 预防医学:在面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的基础上,对本专业某一方面有深入研究。
    从事公共卫生的人员能指导或制定公共卫生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和评价,指导下级医师进行公共卫生有关业务技术方案的设计及数据的收集、处理;能正确处理复杂的、突发性的公共卫生事件,能引进开发新的评价方法和标准,能熟练地应用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现场卫生监督工作。
    从事疾病控制的人员能组织制定本地区本专业范围内的疾病控制工作计划,具有组织实施、评价和总结的能力。能组织开展疾病预测并作出重点疾病的预测预报;能掌握和解决流行病预防控制工作中的技术难点,对常见的疾病防治、计划免疫、紧急疫情、不明原因的群体病能提出处理原则和防治方案。具有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重大疫情、食物中毒或有害毒物泄漏等)的现场调查和紧急处理能力。
    妇幼保健人员具有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地区本专业某一方面发展长期和中期规划能力,能完成本专业计划制定、督导和评价过程的组织工作;能独立设计专题监测、调查、干预工作,具有独立解决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能掌握本地区生殖健康、妇女儿童健康的状况、变化趋势及主要影响因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任期内完成较高水平的相关专题报告平均每年不少于2份。
    5. 药学:面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及本专业的学术规范和规章制度,熟悉药事法规,根据所从事岗位特点,精通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本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能熟练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
    从事医院药学(调剂及药事管理)的人员要面掌握药剂科各项日常工作的操作规程与技术;具备指导下级药师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具有药物评价能力。掌握药物发展动态。对新药临床应用具有推荐和指导能力对临床用药能提出合理性建议。
    从事医院药学(制剂与药检)的人员要面掌握医院制剂技术和设计原理;具有组织、指导下级药师解决制剂生产过程中疑难问题的能力;具备参与建立和维护医院制剂生产质量保证体系的经验,具备新制剂研制能力。
    从事临床药学的人员要面掌握所用药品的特点;能独立设计临床药物治疗方案;面掌握血液浓度监测和主要疾病诊断治疗指标,有效地指导临床科室合理用药;具备组织下级药师开展合理用药咨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药物治疗方案设计的能力。对新药及药品有一定的分析评价能力,能开展药物利用及安性研究。
    中药人员还应面系统掌握中药的加工炮制、制剂和配方等各种技术操作,并在某一方面有所特长和专长,能掌握500种以上中药的性味、功能、鉴别、质量检查、配伍禁忌等面技术。
    药检人员应熟练掌握本专业检验仪器的性能、使用与维护,能指导下级人员进行药物光谱、色谱分析、测试。
    任期内完成高水平的专题报告平均每年不少于4份。
    6. 护理:面掌握护理专业的基础理论与专科知识,精通护理学某一专科领域的基础理论和技能,并有所专长。在本专科护理方面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及高深的造诣;能正确、熟练地组织、指导护理及配合医生抢救危重病人。具有较高的解决护理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综合能力,能承担院内外的护理会诊。能面负责管理范围日常工作的质量监督、控制。任期内主持护理查房和护理疑难病案讨论或组织参与危重、疑难病人护理计划的制定及实施工作平均每年不少于10次。
    7. 医技类:熟练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动态,具有发展、提高本专业所必需的系统的专业基础知识,并在本专业某一领域具有较高的基础知识和专业能力,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熟练的技术操作能力,能熟练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对本专业的临床工作具有面的领导、组织、管理能力。
    从事诊断工作的,能及时吸收最新技术应用于本专业,积极参与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预防工作并承担院内外会诊。从事检验工作的人员,能为临床在检验学方面提供咨询服务特别在实验选择、结果解释上提出指导性意见,为临床合理解释试验结果提供正确的信息。从事影像工作的人员能熟练、正确解决各系统疑难、复杂病例的影像诊断问题。
    任期内出具或审签高水平的诊断报告不少于2500份,其中疑难病症不少于5%,完成高质量的专题报告平均每年不少于10份。
    从事技术操作的,能指导下级掌握本专业仪器设备的原理、性能、使用及其保养和维护,能分析其结果及其误差原因,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任期内参加临床工作不少于2500例,其中解决本专业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不少于5%,完成高质量的质量控制、保养维护专题报告平均每年不少于10份。
    (三)科研水平要求
    具有跟踪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广泛阅读国内外专业期刊,能撰写高水平的综述;并能根据本专业的发展提出课题,并有课题的设计、组织和总结能力;具有主持和指导下级卫生技术人员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
    积极开展新技术、新项目,水平达省内先进以上;水平达国内先进或以上的新技术、新项目需有相应的查新证明、应用证明及医院专家鉴定结论。
    (四)带教能力要求
    具有培养本专业中、高级人才的能力,其中,对下级卫生技术人员及进修人员的病案、专题、诊断报告等能进行指导与修改,有良好的教学组织和领导能力;每年为下级卫生技术人员讲授专题课至少3次;有培养下级卫生技术人员和进修人员经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广泛阅读国内外专业期刊,能撰写高水平的综述;能吸收、引用新技术、新方法应用于临床工作,并能进行总结。
    第十四条  参加专业实践能力测试(人机对话考试)成绩合格。县及县以下、少数民族地区卫生技术人员专业实践能力测试成绩可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和评审,已评审的,取消其专业技术资格。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三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一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
    (四)近五年内有一次考核不合格者;
    (五)经查实有抄袭、剽窃他人论文、科研成果或伪造学历、资历、记录、证件及提供非原始病案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当年和下年度申报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及追查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件所称“学历”指国家承认的医学及相关专业学历。
    第十七条  申报评审使用的论文必须发表在正式期刊上,提供清样稿或杂志社证明无效。
    (一)论著:指标题、摘要、关键词、前言、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齐
    (二)中文核心期刊:系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和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合编的《中文核心期刊》。
    (三)统计源期刊称为“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每年公布。
    (四)医学专业正式期刊:指经国家新闻出版部门正式批准、有国际国内统一标准刊号(ISSN、CN)的刊物。
    第十八条  取得任职资格条件规定的后续学历后,任职年限、专业工作年限可将取得学历前后的相应年限累加计算,但脱产学习的学历教育时间应予扣除。
    第十九条  凡应在当年评审、聘用,而因职称主管部门工作的原因,年底评审或跨年度评审、聘用的,如在评审确定(以文件下发时间计算)后的两个月内被聘用,可按所申报年度当年12月底计算资历;超过两个月被聘用的按实际聘用时间计算资历。
    第二十条  少数民族地区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标准:若申报者学历、资历、能力、业绩、考试、评审等各方面条件已达到省内规定的统一标准要求,可颁发省通用的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若达到《白沙黎族自治县卫生技术职称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规定的调整标准要求的,颁发在少数民族地区适用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限定在少数民族地区内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服务时间必须达5年以上。满五年后,由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经省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考核评审,通过后换发省通用的相应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拟晋升人员必须经所任职医疗机构资质审查,包括基本条件、申报条件、评审条件、并需作出相应的评价,如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如发现弄虚作假,所任职医疗机构将承担部责任,并作出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条件不一致的,按本条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条件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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