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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下放给单位试点工作

2018-06-29 15:27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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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大家了解台州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的相关信息,医学教育网整理了以下台州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下放给单位试点工作内容,请参考: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浙委办发〔2018〕4号),《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浙人社发〔2015〕130号)、《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全面下放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权限推进医疗卫生单位自主评聘改革的通知》(浙卫发〔2018〕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台州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卫技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管人才的方针政策,按照浙江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要求,遵循卫生事业发展规律和卫技人员成长规律,把握职业特点,以科学评价为核心,加快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的职称评审制度,探索用人单位职称评审自主权,发挥职称激励导向作用,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为加快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二、改革内容

(一)医院自主评聘

在优化岗位管理的基础上,从今年起,把卫生高级职称评聘权限下放到三级医院,提高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医院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根据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在保证重点、保证质量、预留发展空间的前提下,确定年度职称评聘计划,分类制定评聘标准,规范评审程序,严格执行公示制度,确保自主评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调动广大卫技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让更多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对不在自主评聘范围内的市属单位人员、路桥区医共体、县(市、区)单位人员,由市卫生高评委组织评审。

(二)完善评聘机制

开展自主评聘单位要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105号)、《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全面下放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权限推进医疗卫生单位自主评聘改革的通知》(浙卫发〔2018〕29号)等文件规定,按照分类评价的原则,结合单位功能定位和不同岗位专业特点,制定相应的评聘标准。条件标准要充分体现重医德、业绩和能力的导向,建立医德医风、临床业绩、研究创新、技术应用推广、帮扶带教、群众口碑等指标的量化打分体系,逐步建立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的评价考核体系。

(三)科学设置可量化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

更加突出对卫技人员的综合评价,突出以标志性业绩和成果在考核评价中的权重,避免因量化不科学而导致只看重量化得分、忽略实绩的现象发生。坚持以同行专家考核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逐步完善多种形式相结合的考核评价办法。采取现场考核、面试答辩、网上评审、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三、评聘程序

卫生高级职称评聘权限下放后,由医院按规定程序自主开展评聘工作。

(一)制定实施方案。开展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工作应根据单位事业发展和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岗位设置等情况制定未来三年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规划和年度评聘计划。三年评聘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岗位总量情况和结构比例、评聘标准、卫生人才队伍规模、三年内专业技术人员增减情况、评聘委员会组成等。年度评聘计划内容主要包括空缺岗位情况、年度评聘数量、评聘办法、评聘组织、评聘程序等。评聘计划要着眼长远,合理统筹使用岗位,做到可持续。评聘标准不低于《浙江省省市属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和浙江省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指导标准(试行)》,并需经单位职代会通过。三年评聘规划和2018年度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评聘计划申报表须在7月底前报市人力社保和卫生部门审核通过后实施。

(二)组建评聘委员会。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评聘委员会,明确工作职责,规范评聘程序。评聘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具有权威性、代表性、公正性,可由医院领导、相关学科负责人、专家代表、职工代表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名单应报卫生主管部门备案。评聘委员会及其学科评议组人员每年调整一次,调整量应占上年度评委会、学科评议组人员总数的1/3以上。

评审委员会一般不得少于15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主任、副主任应由具有较高水平的专家担任,委员应具有正副高级职称(副高级不得超过三分之一)。本院专家一般不超过全体委员的2/3,其他专家在市本级职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委员会可设若干个学科评议组。

(三)组织评聘。自主评聘医院按公布岗位信息、个人申报竞聘、专业组评议、评委会评审、公示评审结果、聘任、公布聘任文件和颁发证书等程序进行。

评聘程序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公开实施方案,公开评聘程序,公开岗位任职条件,做好竞聘对象的材料公示和拟聘人选公示,充分接受群众监督。评审委员会应对学科评议组的审议情况和推荐意见进行审核,在充分提取其他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组织投票表决。评审委员会会议同意票数达到评审委员会委员人数的2/3及以上的,为拟通过。

(四)公示并上报。评审工作结束后,将拟通过人员名单在本单位公示,并开通监督举报电话和邮箱,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单位职评领导小组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公示结束后,召开聘任会议确定聘任人选,并以书面形式将结果报市人力社保和卫生主管部门(含电子数据),公示有异议的,调查核实及处理意见一并书面报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职称自主评聘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成立评聘领导小组,建立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落实主体责任,严密组织体系,规范操作流程,确保工作质量,并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加强过程管理。各单位要根据事业发展和卫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在保证重点、保证质量,预留发展空间的前提下,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确定年度职称评审计划,分类制定评聘标准,认真做好各项申报、审查、考核、评审工作。

(三)加强指导监督。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依照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相关法规和政策,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监督管理。将定期开展巡查和抽查,随机复审、督查,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对自主评聘工作中标准把握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或复核中发现问题严重的医院,责成医院立即纠正。经整改仍存在问题的,暂停其评审工作并收回评审权,从下一年度起委托其他医院进行评审,其评审通过的人员不承认其资格,不予兑现工资等待遇。对违反评审政策、程序和纪律,随意降低评价标准或严重违反评聘程序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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