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办主体: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护士
二、法定依据:
1、《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2008年1月31日。第十条。
2、《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2008年5月6日。第十条。
三、申报条件:
1、《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2008年1月31日。第十条。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 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 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2、《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2008年5月6日。第十条。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四、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电子文档一份(内含申报纸质材料的全部内容,盖有印章的页面必须连同印章一并扫描,以单个文件名保存WORD,表格以Excel文件保存,图片以 JPG文件保存,每个文档小于99MB);所有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按顺序排列,使用 A 4 纸,文字以宋体小四号字打印,并逐项加盖申请单位公 章, 个人申请必须签名。
五、办理期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无
七、办事流程:
(一)统计领表:市县卫生局;
(二)单位初审:各医疗机构;
(三)注册机关再审并注册:市县卫生局;
(四)终审核:审批办(20个工作日)
八、办理部门:海南省卫计委审批办;
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二楼55/56号窗口;
投诉电话:省监察厅派驻监察室65203333
网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hiz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