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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翔安区政府医师、助理医师《医师执业证书》

2006-10-26 15:56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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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师、助理医师《医师执业证书》

  1.核准事项:医师、助理医师《医师执业证书》

  2.核准对象:个人

  3.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13条。

  4.核准内容(申请范围):医师、助理医师执业资格

  5.核准条件(提供资料):

  (1)身份证

  (2)毕业证明或医师资格证明

  (3)健康证明

  (4)所在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活动的证明

  6.核准程序:申请人向所在区卫生局行政部门领取《医师注册申请书》,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应作出准予注册或者依法不予注册的书面答复。

  7.核准时限:20个工作日

  8.接待时间:正常工作时间

  9.监管办法: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执业医师、助理执业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的监督管理。一年校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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