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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高级护理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2007-11-07 08:43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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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继续教育对象:

  取得主管护师、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的护理人员。

  二、继续教育目标:

  熟练掌握本专业医学知识及护理理论,具有解决本专科护理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能力。具有较高的教学、管理、科研能力……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本专科外文资料,了解护理国内外新进展。培养护理技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

  三、继续教育内容:

  1.有关专科护理理论与技术的进展和应用。

  2.医学和护理学基础理论的新知识。

  3.护理边缘学科的知识。

  4.现代医院护理管理理论和科学管理方法。

  5.护理教育理论与教学方法。

  6.护理科研设计及论文撰写,医学文献检索,医学统计基本知识。

  7.医用外语。

  四、考核办法:

  1.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最低学分数为25学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认可项目学习的时间累计不少于72学时。

  2.每年参加市、区县认可项目的学习不低于15学分。参加各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学习不高于10分。

  3.为护士继续教育提供教学、学术报告、发表论文和出版著作等应视为参加继续教育,可取得相应学分。

  4.单位制订的继续教育计划和认可学分于每年年初报区县卫生局护理专业继续教育委员会审批,备案。

  5.主管护师原则上每3-5年参加一次市级或区县级新技术、新知识学习班。

  6.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每3年至少参加一次市级高级护理研修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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