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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上海市医师资格考试(考区)办公室通告

2008-03-26 19:06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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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和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第13号公告,现将上海市2008年医师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名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2008年3月21日-4月11日。现场报名资格审核时间:2008年4月14日-4月30日。

  考生通过国家医学考试网(http://www.nmec.org.cn)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成功后,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本市指定的现场报名资格审核点进行资格审核、交费、拍照及信息确认等,未在规定时间内到现场报名资格审核点进行资格审核者,网上报名无效。

  二、实践技能考试时间

  2008年7月1~15日。具体考试时间和地点以各考生的实践技能考试准考证为准。

  三、医学综合笔试全国统一考试时间

  执业医师资格考试:2008年9月20日、21日两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2008年9月20日一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四、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有关规定、本市现场报名资格审核点、时间安排、考生须知及考试信息可登录上海卫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smhb.gov.cn)查询。

  特此通告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2008年医师资格考试考生报名须知

  一、报名资格

  (一)报名资格所依据文件(具体文件可查阅卫生部网站http://www.moh.gov.cn/中的医政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2、《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3、《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

  4、关于印发《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的通知(卫医发〔2006〕125号)

  5、《关于取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申请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1〕248号)

  6、《关于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1〕249号)

  7、《关于取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和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港澳居民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补充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2〕52号)

  8、《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医疗及牙医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3〕333号)

  9、《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中牙医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5〕141号)

  10、关于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港澳居民和取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中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七年制硕士生、八年制毕业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有关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4〕17号)

  11、《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

  12、关于台湾地区居民和获得国外医学学历的中国大陆居民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发明电〔2007〕17号)

  (二)根据《卫生部关于修改<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通知》规定,已经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符合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条件的,应报名参加相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

  (三)根据《关于军队医师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执业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军队医师按照属地原则参加上海市统一组织的实践技能考试。

  二、报名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2008年3月21日-4月11日。现场报名资格审核时间:2008年4月14日-4月30日。

  考生通过国家医学考试网(http://www.nmec.org.cn)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成功后,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本市指定的现场报名审核点进行资格审核、交费、拍照及信息确认等,未在规定时间内到现场报名审核点进行资格审核者,网上报名无效。

  三、现场报名审核手续

  (一)考生向报名点提交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护照、台、港、澳考生来往大陆的有效证件。

  2、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空白表可通过国家医学考试网下载)。

  4、试用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5、《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网上报名成功后考生自己打印)。

  医师资格考试两次(两年)不合格人员第三次(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除需提供原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外,还应提供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培训6个月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考试的,还应当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执业时间和工作考核合格证明。

  取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申请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考试或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还需提交相应的实习申请审核表。

  符合《关于台湾地区居民和获得国外医学学历的中国大陆居民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发明电〔2007〕17号)条件的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经受理报名的工作人员初步审核,具备报考资格的考生,收取身份证明及毕业证书复印件、工作考核合格证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其他必须材料。

  (三)现场采集考生本人照片。

  (四)考生进行信息确认,确认无误后签名(如因考生核对不仔细而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考生提交的报名材料必须真实、齐全、可靠。凡不具备报考资格者通过各种不法手段,伪造有关报名材料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并按《医师资格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规定取消一定年限内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为考生报名舞弊提供方便或知情不报的考务工作人员将按照《医师资格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考试费用

  考生经审核符合考试报考资格者缴纳考试费,其中报考执业医师者每位收取考试费330元(含实践技能考试费150元和医学综合笔试考试费180元),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者每位收取考试费310元(含实践技能考试费150元和医学综合笔试考试费160元)。

  考生如报名后因自身原因不参加考试者,其缴纳的考试费一律不退。但如果因实践技能考试不合格而不能参加医学综合笔试者,可退还医学综合笔试考试费。

  四、现场报名审核点

  本市共设置现场报名审核点4个,各考生根据试用机构所属区县于4月14-30日到相应的报名点进行现场审核。同时,为提高审核效率,避免考生过分集中而延长等候时间,请考生根据指定时间到审核点进行现场审核。

场报名点 地址 联系电话 受理区县及受理日期 受理时间
长宁区卫生学校 云雾山路39号 52064705
52064707
长宁(14、15日)、徐汇(16、17、18日)、闵行(21、22日)、青浦(23、24日)、松江(25、28日)、金山(29、30日) 上午:
8:30-11:30
下午:1:00-4:00(周日休息)
黄浦区卫生学校 梦花街234号13楼 63667293 黄浦(14、15日)、卢湾(16、17日)、普陀(18、21日)、静安(21、22日)、浦东新区(23、24日)、嘉定(25、28日)、南汇(28、29日)、奉贤(29、30日)
杨浦区卫生学校 舒兰路51号 28345366
55530577
杨浦(14、15、16日)、虹口(17、18、21、22日)、闸北(23、24、25日)、宝山(28、29、30日)
崇明县卫生监督所 城桥镇一江山路567号 69615211 崇明(14-30日)

  五、考生如有报名疑问,可咨询上海市医师资格考试(考区)办公室。

  地址:青海路148号305室

  电话:52286873 52286866——8303

  上海市医师资格考试(考区)办公室

  2008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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