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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医学教育网 > 继续医学教育 > 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 > 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政策动态

广州市卫生局、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做好我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周期验证工作的通知

2003-12-15 16:00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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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卫科[2003]23号)

  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卫生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通知》(卫科教发[2000]477号),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卫生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使用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卫[1999]161号)和《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规范管理的补充通知》(粤卫[2001]137号)及市人事局《关于做好我市拟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复验工作的通知》(穗人培[2002]9号)等文件精神,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广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人员

  调整后的广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

  组长:黄炯烈 广州市卫生局局长

  副组长:陈东民 广州市人事局副局长

  张立 广州市卫生局副局长

  成员:胡丙杰 广州市卫生局科教处处长

  叶页 广州市人事局培训教育处处长

  耿春华 广州市卫生局人事处处长

  韩树华 广州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副处长

  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科教处)

  主任:胡丙杰(兼)

  副主任:叶页(兼)、耿春华(兼)

  工作人员:黄文辉 广州市卫生局科教处

  蔡惠志 广州市人事局培训教育处

  二、继续教育证书验证和复验

  (一)证书验证和复验的对象

  当年拟晋升高一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二)审核、验证和复验的程序

  1.审核

  (1)区、县级市的下属单位将拟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供卫生类使用)》(以下简称《继教证书》)和学分证明等原始材料送所在区、县级市卫生局审核。

  (2)市直局级单位负责本单位、本系统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审核。

  (3)审核单位(部门)为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和人事部门规定的2门以上公共必修课的人员填写《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证书验证证明》(以下简称《医学教育证明》。《医学教育证明》空白本可到广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培训中心购买,地点:东风西路195号广州医学院一号楼二楼,联系电话:81340527)。

  2.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验证

  (1)中级晋升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由市直局级单位、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审核后,统一将有关材料及《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证书报送表》和数据软盘按规定时间送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验证;初级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由市直局级单位、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审核后验证。

  (2)广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完成继续医学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医学教育证明》上加盖印章后,与有关验证材料退回原报送单位。

  3.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复验

  《继教证书》经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市直局级单位及各区(县级市)卫生局验证后,根据拟晋升的专业技术资格等级,按以下分工进行复验:

  (1)初级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由区、县级市人事局或市直局级单位人事(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复验。

  (2)中级晋升副高级和副高级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由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和市直局级单位人事(继续教育管理)部门集中送广州市人事局培训教育处复验。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复验材料报送按市人事局《关于做好我市拟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复验工作的通知》(穗人培[2002]9号)第二点“复验材料报送要求”执行。复验材料包括:《继教证书》、《医学教育证明》、《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证书验证报送表》一式两份。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按复验工作的分工,为完成继续医学教育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具《完成继续教育任务证明书》,并在《继教证书》上加盖“继续教育验证专用章”。

  (三)验证和复验时间

  各有关单位按照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的工作时间安排于每年3月份将验证材料报市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验证,5月10日前将复验材料报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复验。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市卫生局科教处 黄文辉 81084242

  市人事局培训处 蔡惠志 83126140

广州市卫生局

广州市人事局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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