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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07-2010〉

2008-11-04 17:13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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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和《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现制订山西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07-2010〉。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满足临床用血及特殊血液成分需求为目标,按照标准化、规模化、集中化的管理原则,全省统一规划调整采供血机构,基本建立起整体布局合理、网络覆盖到位、管理科学规范、质量保证可靠、系统运行良好的采供血机构网络,改善综合服务能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增强突发公共事件临床供血能力,杜绝可控因素造成的经血途径传播传染病,保障全省人民群众临床用血需求和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机构设置

  采供血机构分为血站和单采血浆站。血站包括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一般血站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一)一般血站。太原市血液中心增加山西省血液中心名称,承担省血液中心职能。其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设置1个中心血站;临汾、运城、吕梁三市政府保留原有的中心血库,所在市卫生行政部门抓好日常的监督管理。中心血库不再进行血液检测。由所在市中心血站集中检测。

  省血液中心承担省卫生行政部门划定区域内的无偿献血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全省血站的质量控制与评价,全省血站的业务培训与技术指导外,还负责对血站分站按统一标准进行质量管理,人员培训,统一进行血液检测,承担省卫生行政部门划定区域内的血液集中检测任务。我省将逐步实现分片区设置集中化检测实验室。

  血液中心和中心血站根据服务区域实际需要,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以设立固定采血点(室)或流动采血车。

  每个县设一个储血点,隶属于县人民医院输血科(血库),负责县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和技术指导。各市设立的储血点应当具备储点基本标准,经市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报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固定采血点、储血点不得进行血液检测。二级以上医院建立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开展对本单位临床科学、合理用血的教育、培训;独立设置输血科,负责临床用血的计划、审核和技术实施,确保足量贮血,满足临床和急救用血需要,确保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二)特殊血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根据全国规划设置。

  (三)单采血浆站。单采血浆站应设置在县(区)或县级市,采浆区域选择应保证供浆员的数量,能满足原料血浆年采集量原则上不少于30吨。单采血浆站不得与一般血站设置在同一个县行政区域内。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血液管理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实施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对于加强我省血液管理,提高血液质量意义重大。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省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贯彻《献血法》、《山西省公民献血条例》和《血站管理办法》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加大工作力度,抓好贯彻落实。

  (二)积极稳妥,分步实施。各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投入方向,削弱检验功能,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分片区设置集中化检测实验室,开展区域性集中检测。各市在采供血机构调整期间,要制定采供血应急预案,确保紧急用血和偏远地区用血。

  (三)依法行政,严格监管。各采供血机构要按照《血站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无偿献血招募,血液采集、成份制备、血液安全等有关工作,严格遵守《血站质量管理规范》、《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和各项工作标准,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确保采供血需要和安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血液管理监督管理职能,落实监督执法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实现监管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继续巩固非法采供血(浆)专项整治成果,杜绝非法采供血(浆)情况的发生。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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