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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上海市卫生高级资格申报要求

2015-10-20 15:27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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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上海市卫生高级资格申报要求:
   
  (一)论文要求
  
  1、送审论文须发表于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公开发行的杂志并标有“ISSN”、“CN”期刊号,“新闻机构查询”栏目中查询不到的期刊不能作为送审论文。
  
  2、综述、个案报道和译文不予受理,对罕见的个案报道由单位组织同行专家审核后予以受理。
  
  3、所有杂志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录用证明不能作为送审论文医学/教育网整理搜集。
  
  4、按文件规定须在核心期刊发表的专业学术论文者,请参照《核心期刊目录一览表》,并在论文宣读表上标注核心期刊目录的序号。核心期刊目录可查询上海卫生人才网(www.shwshr.com)。
  
  (二)科研课题、科技奖项等材料要求
  
  1、完成科研课题排名要求完成局级科研课题的主要负责人,排名要求为前3名;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的主要负责人,排名要求为前5名。
  
  2、科研课题须提供课题计划任务书、项目合同书、结题验收等材料。
  
  3、申报人员在现任专业技术职务期间获得科技奖励的,需提交奖项证书以及申报科技奖项的材料。评选获奖证明材料、科技成果鉴定材料不能作为奖项上报。2015年度科技奖项可纳入申报范围。
  
  (三)外语(医古文)、计算机能力要求
  
  1、2013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复旦大学、同济大学组织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并获得相应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可以申报。
  
  2、凡申报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专业的人员,按有关规定提供由上海中医药发展办公室颁发的《上海市医古文水平能力测试合格证书》。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医古文考试合格证》仍可继续使用。
  
  (四)定期工作要求凡在本市公立医疗机构中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申报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的临床主治医师(执业类别为临床、中医、口腔),必须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公立医疗机构临床主治医师到基层医疗机构定期工作的意见,文件规定,完成基层“定期工作”任务,并考核合格。各单位及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基层“定期工作”考核和管理工作。
  
  (五)第二年申报和隔年申报要求
  
  1、上一年度评审未通过,第二年继续要求申报的人员,必须在申报当年度取得以下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之一,否则不予受理:
  
  (1)取得国家级及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主要贡献者,具有个人证书;
  
  (2)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了省部级以上重点攻关项目或产学研项目,或者作为项目负责人通过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A级认定的项目,须提交立项及项目完成的相关证明材料;
  
  (3)独立撰写并公开出版的专著。
  
  2、评审未通过人员隔年申报须有新业绩(包括在专业技术工作中解决疑难问题、发表新论文、承担课题及临床创新等)。
  
  (六)诚信要求申报个人须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如提供的材料有失实、虚假情况,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各项责任。
  
  (七)公示要求
  
  为了提高考核工作透明度,各单位将考核推荐的结果在单位内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并由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公示证明,填写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公示一览表。
  
  (八)评审面试要求
  
  1、凡申报人员须参加评审面试。面试时,申报人员须用PPT形式进行汇报,主要介绍本人学习、工作简历和在任职期间的工作业绩(包括专业技术工作情况、解决本专业疑难问题、发表的论文、承担的课题及临床创新等),汇报时间不超过5分钟。
  
  2、在国外执行援外医疗的人员,由单位出具专题报告并提供有关批件等材料,经批准,不参加面试的申报人员,需提供汇报的PPT材料,可以进入评审程序。单位申报时须提供援外执行公务人员名单表。在国内执行对口支援公务的人员,应参加面试,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由所在单位出具书面报告,经批准不参加面试,需提供汇报的PPT材料进入评审程序。
  
  3、申报人员制作和上报PPT要求
  
  (1)申报人员制作PPT请使用Office2003版本,电子文档内容不得超过20页,文件大小严格控制在5M内,电子文档名称格式为“学科组+姓名+身份证号码”。
  
  (2)各主管部门(单位)汇总申报人员PPT电子文档后,统一于9月30日前上传至上海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管理系统,具体操作详见上海卫生人才网。
  
  (九)其他事项要求
  
  1、单位或主管部门在上报申报材料时,按上海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管理系统软件信息要求上报。
  
  2、民营医疗机构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个体开业行医人员的任职资格申报,由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受理审核后上报。
  
  3、符合本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申报条件的,现在本市医药商业行业和中药商业行业从事临床药学、中药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和上海中药行业协会分别受理审核后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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