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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法的考试注册考点:予以注册、不予注册及注销注册的规定

2019-08-20 09:17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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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大家准备医疗卫生招聘考试,今天医学教育网给大家分享文章:“执业医师法的考试注册考点:予以注册、不予注册及注销注册的规定”,希望能够帮助到各位考生。

予以注册、不予注册及注销注册的规定:

1)注册:县以上卫生局对考试合格、取得医师资格的申请注册者,应30日内予以注册。

2)不予注册的:

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

②受刑罚、执行完毕尚不满二年者;

③受行政处罚、自决定之日起不满二年者;

④其他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者。

3)注销注册的情形:

①死亡或宣告失踪者;

②(正在)受刑罚的;

③(正在)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④考核不合格被暂停3—6个月执业活动,期满再考仍不合格的;

⑤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⑥其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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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医学教育网整理的“执业医师法的考试注册考点:予以注册、不予注册及注销注册的规定”,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诸事大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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