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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2015-09-30 17:50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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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福建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现解读如下:

一、主要背景

根据《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应当在注册执业地点按照规定的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这一制度保证了较为稳定的执业秩序,但医师隶属医院单位的特征,使得医师长期只能在固定的医疗机构执业。

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稳步推动医务人员的合理流动,促进不同医疗机构之间人才的纵向和横向交流。2009年9月,原卫生部下发了《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并出台探索医师多点执业的配套文件。随后,广东、云南、北京等地开展了试点。2011年7月,原卫生部又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试点范围的通知》,决定将试点地区扩大至全国所有省份。2014年底,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委又出台的《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国卫医发【2014】86号),对相关工作进行了规范。

2012年,我省下发了《关于印发福建省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将我省医师多点执业范围扩大至福州市、厦门市、漳州市、泉州市、莆田市等5个设区市,努力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但从实践工作来看,整体效果不理想。今年以来,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总结兄弟省份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委的最新意见,起草了《福建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起草后,我们广泛征求了各设区市卫生计生部门,省属医疗机构、省属医生代表及委机关各处室意见,并通过省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开展了省属医疗机构医师问卷调查和网上意见征集等工作。

二、制定依据

《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原卫生部《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86号)、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试点范围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95号)、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委《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国卫医发【2014】86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闽委发〔2015〕3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五章二十九条,分别为总则、多点执业条件与范围、备案程序与医师待遇、监督管理和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加强医师合理流动的政策引导。明确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可以在我省多点执业。明确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应当允许所聘医师在法定工作日安排一定时间用于多点执业。医疗机构要完善考核、奖励、处分、竞聘上岗等的具体管理办法,但不得因医师多点执业而影响其职称晋升、学术地位等。鼓励医师到基层、边远地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或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明确执业医师拟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等级,应当低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或与其相当。规定执业医师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时间,按实际天数累计超过三个月的,可视同晋升高级职称前规定的基层服务时间。

(二)明确多点执业的条件。第一执业地点为外省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可在全省范围内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第一执业地点为本省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多点执业。如,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或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加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执业医师可不受职称和临床工作年限限制),可以在本省范围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第一执业地点所在地的设区市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再比如,省属、福州、厦门、泉州地区各级医疗机构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同时,《办法》特别强调,担任公立医院院级领导职务、行政职能科(室)主要负责人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医师不得多点执业;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不得担任拟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三)多点执业实行备案管理。拟多点执业的医师,向拟多点执业地点负责医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向第一执业地点履行知情报备手续,医疗机构可以为拟在本机构的多点执业医师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师多点执业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医师多点执业规定的,在医师执业系统中进行备注,及时向社会公布医师多点执业信息,并抄告负责第一执业地点医师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多点执业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医师本人,并说明理由。

(四)明确多点执业医师的权利责任。明确医师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和拟多点执业机构的劳务协议,要明确工作任务、医疗责任、时间安排、考核方式、薪酬、保险、福利待遇等。多点执业医师的薪酬,根据实际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工作业绩等因素,由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医师协商确定。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未达到全职医师要求的,不能领取全职薪酬。在处理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医疗救治、院内会诊抢救、下乡帮扶与义诊等指令性工作,应当服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安排。同时,多点执业医师在聘用的医疗机构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的,应当由该当事医疗机构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执业医师与医疗机构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其他非当事医疗机构均不承担相关医疗损害或纠纷处理责任。

(五)加强监督管理。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医师多点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发生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应当向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提供该多点执业的医师在职期间的考核情况,包括业务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便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做好多点执业医师的年度考核及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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