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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医药条例》问答一

2020-11-10 18:44 来源: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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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31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省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0月1日起《条例》将正式施行。这是江苏中医药事业发展史上又一个新的里程碑,对于传承和创新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以下围绕《条例》主要内容和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进行解读,方便大家对《条例》作进一步的了解和学习。

一、《江苏省中医药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条例》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教育、科研、产业、文化、对外合作与交流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二、发展中医药事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传承精华、守正创新,坚持中西医并重、中西药并用,促进中医药和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继承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疾病治疗和康复中的重要作用;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实现中医药现代化、产业化。

三、发展中医药事业的责任主体是什么?

根据《条例》规定,发展中医药事业的责任主体是所属地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中医药服务、教育、科研和管理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中医药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中医药管理职责,采取措施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提供条件和保障。

四、中医药工作的管理部门有哪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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