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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药事管理与法规

2019-01-07 15:03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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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是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中需要掌握的知识,医学教育网小编整理内容如下:

1.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3)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5)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行政处罚的种类可归为以下四类——(1)人身罚;(2)资格罚;(3)财产罚;(4)声誉罚:警告和通报批评两种。

3.行政处罚的管辖

4.行政处罚的适用方式分为:

(1)不予处罚:①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②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③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④如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受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②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④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5.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有3大类

(1)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程序)

当违法事实清楚、有法定依据、拟作出数额较小的罚款(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

(2)听证程序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3)一般程序(普通程序)

一般程序包括:

①立案。对于在两年以内未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追究。

②调查。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出示证件。

③处理决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决定。

④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⑤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⑥制作处罚决定书。

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上是医学教育网小编整理的“行政处罚”相关内容,想了解更多执业药师考试知识,请点击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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