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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执业药师“挂证”仍有生存“土壤”?

2020-04-02 20:23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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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在当下是十分紧缺的行业,所以催生出了“挂证”现象。目前,国家对相关现象进行严厉打击,后果十分严重。医学教育网小编整理如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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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已成为我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个行业,近年来药品零售店在居民小区沿街遍地开花,走在大街上,我们可见的药店越来越多,进入药店,你会发现有各种各类的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但作为老百姓,也许,你对药店经营的要求特别是对药店、门诊等销售处方药的要求不曾了解,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零售药(房)店应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然而药店空挂执业药师证,药师却不在岗,这在业内已并不鲜见,进入 一家药店,只要留心观察就会发现在处方药销售区会经常摆放一张“ 执业药师不在岗(今日休息),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暂停销售”一类的提示牌,或许你会觉得这是执业药师正常休息的提示,但是只要你多走进几家药店就会发现,多家药店的执业药师证上的药师会“默契”的在同一天休息或者有事不在岗。说到这里,大家或许能明白其中的猫腻,很明显这是应付监管部门检查做的准备和理由,这种行为我们统称药店“挂证”行为。

当前,很多药店存在着空挂执业药师证的现象,而空挂执业药师证显然不能给予消费者合理用药指导,更无从谈开处方药。尤其像头孢类、青霉素类抗生素药品,如果不遵医嘱或按照执业药师指导服用,对青霉素过敏体质的人存在很大安全隐患,这就意味着药店触及了“红线”,在违法违规边缘游走。那么为何会出现如此严重并且还如此普遍的行为和现象呢?我们理性思考,可以发现存在这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着多方面的原因。

药店出于利益考虑,执业药师缺口较大,监管部门有要求。

一个药店出于营业收益考虑,几乎不可能因为招收不到具有资质的执业药师而不开设处方药销售,同时由于执业药师缺口大,特别是偏远山区,一个小县城除了医院工作的执业药师外也是凤毛麟角了,而市场监管等部门在监管上有严格要求正常经营中的药店必须注册有执业药师资格证,否则不得销售处方药,部分药店因此每年花数万元向在医院工作的执业药师租赁证件,甚至向在外地工作执有执业药师证的人员进行租赁证件进行处方药销售,以逃避相关部门监督检查,这在业内几乎成了众所周知的“秘密”;而另一方面,企业之所以更倾向于选择“挂证”,是因为即使聘请了执业药师,也看不到其价值,而且成本更高。

据了解,一个社会药店的执业药师月均工资约为5000元,企业每月给其交1000-2000元不等的保险,一年下来支出将近7-8万元,而如果“挂证”一年大概只需要1~2万元,企业每年可以省下六七万元,至少还可以再雇佣2名店员。从这点上看,对于社会药店或者流通企业来说,选择“挂证”很大程度上可以控制成本,节约开支。

执业药师身兼数职,不在岗不在位,依靠出租证件,从中也获取了不少额外收入。

很多把执业药师证在药店的药师,同时从事着其他的行业工作,“挂证”只是他们的一种额外收入,当监管部门人员开展药店日常监督检查向在场营业员咨询执业药师在岗情况时,经常听到“执业药师当天休息”的回答,可一经电脑查询处方药销售记录,当天却仍有处方药已经销售,漏洞百出。

经调查还了解到,实际有些执业药师不仅身兼数职,甚至根本不在本地区从业,他们依靠出租证件,也能从中获取额外收入,但却并没有尽到职责,根据岗位要求,执业药师的工作职责:执业药师(药师)应当满足患者的用药咨询需求,应当客观告知患者使用药品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和用药风险,不得夸大药品的疗效或做虚假承诺,不得诱导消费者购药。执业药师(药师)应当以维护患者和公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利益行为准则,遵守《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确保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

执业药师(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配、销售处方药,对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使用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认真开展药学服务工作,及时做好药学服务记录。原本需要承担如此重要职责的执业药师,却在担任更加繁忙的的兼职根本落实不了工作职责,对消费者是一种极大地不负责。 

监管部门监管执法不严,复查迟迟不到位,处罚难以落实。

监管部门一些领导重视不够或是工作人员监管意识不强,畏难心理严重,把执业药师“挂证”看成是一种普遍社会现象,认为其难以管理且不愿管理,每一次专项检查、日常巡查只是走过场,没有真正落实监督指导工作,“挂证”行为本身就比较难以取证界定,因为执法人员不能以一次检查发现执业药师不在岗就判定药店为“挂证”,这就需要监管部门严格落实复查工作,对于检查到的药店,疑似存在“挂证”行为的,应划为重点监管对象,对其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复查监督,凡通过反复检查发现确实存在“挂证”行为的执业药师,应将名单上报自治区药品监管局,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在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记录,并予以公示;在上述不良信息记录撤销前,不能再次注册执业;存在“挂证”行为的执业药师有在职工作单位的,由自治区药监局通报其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

然而,真正执行上报的的名单却少之又少甚至没有,究其处罚难以落实的原因在于没有针对社会药店的“租证”、“挂证”行为的立法,还在于监管执法不严,源头把控不到位,监督形同虚设,一旦监管部门没有发挥检查处罚震慑作用,违法成本不高,甚至没有违法成本,执业药师“挂证”仍有人敢为、仍有人愿为、仍有人冒为,照此以往,不仅不能对这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有效管理,还会“吸引”更多的执业药师“租证”、药店“挂证”,将会加深对该行业发展的负面影响,不利于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加大监管部门的监管难度,当下问题和形式值得我们去重视和解决。

不管是监管部门人力资源不足造成的监管失位还是监管意识不足给了此类“挂证”行为继续发展的土壤,都不应把执业药师“挂证”当成一种社会化的现象,这种现象与我们社会发展趋势相背,就有必要管理和遏制,面对市场经营中出现的难题和新形势,所有监管部门都应该认真思考如何运用现有资源充分发挥职能,履行职责,加大宣传和监督,维护好市场经营管理秩序。

以上是医学教育网小编整理的关于执业药师“挂证”的相关内容,想了解更多执业药师考试知识,请持续关注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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