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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6月24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关于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那么,关于注册,我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制度的发展历程大家了解吗?小编为大家介绍详情如下!
我国确立执业药师制度之始,即1994年颁布《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时就规定了“执业药师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同年,颁布《执业药师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并在其后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
2000年颁布的《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一直施行至今。
根据工作实际需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于2004年、2008年、2009年就注册许可程序要求、注册信息化管理、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执业注册等方面发布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制度相关补充意见和规定。这些规定对加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提升执业药师注册效率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发挥执业药师加强药品质量管理和指导合理用药的作用,以促进执业药师从“够用”向“好用”方向转变,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仍在持续修订完善执业药师注册条件和要求等内容,进一步规范注册程序,明确执业药师责权利,加强执业药师监督管理。
从执业药师资格及注册制度修订过程分析,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执业药师注册执业领域逐步扩展。执业药师注册执业领域从1994年规定的药品生产、经营领域,扩展到1999年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领域,再扩展到2019年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及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领域。
二是对执业药师注册许可的要求未变,强调只有经过注册者,方能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三是执业药师注册与资格的关联属性有所变化。从1994年《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根据人事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出的执业药师考试及格名单向考试合格者核发资格证书,并通知其到当地省级医药管理部门注册。接到通知后须在三个月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办者,执业资格考试成绩不再有效”,到同年《执业药师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的“注册超过有效期,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失效”,再到1999年《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19年12号文对未注册资格将被取消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删除。
从执业药师注册制度的修订完善历程来看,注册制度是国家加强执业药师管理,切实发挥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领域执业药师作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的重要制度设计和管理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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