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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器官移植科评分标准(试行)

2017-04-01 14:37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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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标准分5个部分,实行量化900分制,其中"基础条件"占65分,"医疗技术队伍"占120分,"医疗服务能力与水平"占350分,"医疗质量状况"占265分,"科研与教学"占100分。

二、申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所在医院应当为三级医院,医院认真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公立医院改革各项任务;

2.专科所在医院应当积极开展对口支援工作,开展患者预约诊疗服务,并推行单病种管理;

3. 所在医院认真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并取得明显效果;

4.专科相关器官移植经卫生部审批准入,整体实力强,医疗技术水平高,医疗安全保障好;

5.专科病房应当开展了优质护理服务。

三、标准中的相关技术指标,除人员队伍为申报时的情况外,无特别注明,其它均指评估时上一年度的数据。

四、标准中部分指标内容可累积计分,但最后得分不超过标准分。

五、学科带头人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临床水平高、教学和科研组织管理能力强、能带动学科持续发展和梯队建设的专科负责人。

六、学科骨干是指在专科内某一专业发展方向具有较高学术和技术水平、作为学科带头人后备力量的高级职称人员。

七、本标准中涉及的人员是指人事关系或执业地点在所在医院的人员。其中聘用人员是指在本单位执业注册并履行职责1年以上、年工作时间8个月以上。

八、本标准中所指论文(包括SCI论文、中文期刊论文等)、科研项目或课题、科研成果等,均指临床及基础应用方面的论文、项目、课题或成果。

序号 检查内容 标准分 评分标准
基础条件 65  
1 发展环境(5) 医院专科建设发展规划 3 评估前3年,专科建设管理的组织完善得3分;规划欠合理得1分;无规划不得分。
医院有扶持专科建设的政策或措施 2 评估前3年,政策、措施齐全,得2分;政策措施不完善或不得力得1分;无明确的政策、措施或不落实,不得分。
2 专科规模(20) 床位数 10 至少有1个护理单元,病床总数30张,得5分;每增加10张床加1分,总分不超过标准分;低于30张,不得分。
每张病床净使用面积≥6平方米 10 ≥6平方米得10分;每减少1平方米,扣5分;少于4平方米不得分。
3 支撑条件(40) 相关科室能够满足专科发展需要 20 各科医疗技术队伍整体实力强得10分,设备设施满足需要得10分。
医疗设备能满足专科开展全部技术项目需要,具有先进性和适宜性 10 满足需要得5分;医疗设备具有先进性得3分;具有适宜性得2分。
医院对专科经费投入情况 10 评估前3年投入≥500万元得10分,每少50万元减1分;未专款专用的,不得分。
医疗技术队伍 120  
4 技术团队(15) 整体实力 15 医护人员配备满足工作和发展需要,形成技术团队,处理疑难重症能力强得5分;各级医师能够掌握相应技术得5分;对中青年医师进行科室核心技术的培养和锻炼得5分。
5 学科带头人(20) 学术地位 10 正高专业技术职称得1分;博士生导师得1分;中华医学会系列期刊副主编及以上得1分;担任国家级学术组织学术委员得1分,常委得3分,副主任委员得5分,主任委员得7分。如有两个以上学科带头人,则计算平均分。
临床能力 5 能够掌握代表本专业先进水平的技术得2分;具有本专业疑难病种较高的诊治能力,诊疗效果好得1分;评估前3年:年主持开展新技术新业务1项以上得1分;年主持科内专科查房30次以上得1分;如有两个以上学科带头人,则计算平均分。
教学科研水平 5 评估前3年:指导毕业博士生6名及以上得1分;主持在研国家级课题,自然科学基金1项得1分,2项及以上得2分,主持省部级课题1项得0.5分,2项及以上得1分,累计不超过2分;获得省部、直辖市级临床方面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及以上得1分,国家级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及以上得2分。如有两个以上学科带头人,则计算平均分。
6 学科骨干(30) 数量 4 有明确合理的学科骨干人才队伍(5人及以上),能够满足各专业方向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同时考虑床位规模),得4分(少1人扣1分)。
学术地位 10 学科骨干均应为正高以上职称,得5分,1名不符合需要扣1分(副高职称扣0.5分)。学科骨干均应任省级学术团体委员以上职务得5分,1名不符合需要扣1分。
临床能力 8 能够掌握代表其专业方向先进水平的技术得2分;具有其专业方向疑难病种的较高的诊治能力,效果好得1分;有技术水平持续提高的制度保障得2分;评估前3年,年主持开展新技术新业务1项以上得1分;年主持科内专科查房平均每周一次得1分;年应邀参加三级医院间疑难危重病例重大会诊次数10次以上得1分。计算所有学科骨干平均分为该项得分。
教学科研水平 8 评估前3年,每人指导硕、博士研究生毕业6名得1分;主持省部级以上课题得1分,国家级以上课题得2分;3年内获得省、部或直辖市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得1分;3年内SCI收录移植相关的临床及临床基础论著10篇及以上得4分。计算所有学科骨干平均分为该项得分。
7 医师队伍(15) 年龄结构 5 年龄结构合理,能满足可持续发展需要得5分。
学历结构 5 博士及硕士研究生学位人员比例大于80%,得5分。
职称结构 5 高级职称医师总数比例为30%,中级职称医师约占40%,各级人员比例可上下浮动10%范围,符合要求得5分。
8 护士队伍(30) 人员数量、年龄结构、学历结构、职称结构 10 人员数量满足要求得3分;年龄结构合理得3分;学历结构合理得2分;职称结构合理2分。
护士长能力 5 护士长业务水平高得2分;管理能力强得1分;符合科室工作要求得1分;能够充分调动护士工作积极性得1分。
护理专科业务培训及能力 15 评估前3年,经常开展业务培训得5分;整体护理业务能力强得10分。
9 人才培养(10) 有专科人员培训计划并保证落实 5 培养方向目的明确得2分;规划合理得1分;落实到位得1分,培养骨干发挥作用好得1分。
进修学习情况 5 评估前3年,到国外专业进修培训(超过三个月以上)人次数超过10人次得5分,5-10人次得3分,1-4人次得1分。
医疗服务能力与水平 350  
10 总体水平(90) 整体实力强,特色突出 50 能够独立开展器官移植的常规诊疗项目(肝移植、肝肾联合移植;胰肾联合移植;肾移植,心脏移植,肺移植,心肺联合移植;小肠移植;器官移植后难治性排斥的诊断及防治;器官移植后常见并发症的诊断及治疗)。具体标准如下:近5年开展肝移植病例数300例及以上得10分, 200-299例得5分,100-199例得3分,小于100例不得分;近5年开展肾移植病例数600例及以上得10分,400-599例得5分,200-399例得3分,小于200例不得分;心、肺、小肠、胰腺移植病合计例数10例以上得10分,5-10例得5分,1-4例得3分,小于1例不得分。开展DCD每例得1分,总分不超过10分。专业特色显著,有1项器官移植诊疗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地位(器官移植相关的诊疗技术以第一完成单位获国家科技进步2等奖及以上),得10分,省部级1等奖得5分。
平均年出院人数 5 评估前3年,平均年出院人数大于2000人次得5分;大于1500人次,得 4分,大于1200人次,得3分,大于1000人次,得2分,大于500人次,得1分,低于500人次,不得分。
平均年门诊人次 5 评估前3年,平均年门诊人次大于3000人次得5分;大于2000人次,得4分,大于1500人次得3分,大于1000人次,得2分,大于500人次得1分,低于500人次,不得分。
移植后平均住院日 5 评估前3年,移植后平均住院日小于15天得5分,每增加2天扣1分,超过26天不得分。
疑难病例比例 25 评估前3年,住院患者中疑难病例(如再次肝移植,活体肝、肾移植,腹腔多器官联合移植,血型不合肝移植,劈离式肝移植,合并多脏器功能衰竭的肝肾移植等)的手术比例应大于20%;每下降5%扣5分;低于5%,不得分。
11 专业组
建设
(60)
专业组与专科发展适应性 10 有器官移植各专业组设置(肝移植,肾移植,心肺移植,胰腺移植,小肠移植,多器官联合移植),3个以上专业组且每个有独立病区和专业技术队伍得满分;2个专业组得5分;1个专业组得3分。
各器官移植专业组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50 列出代表各专业组水平的2种需脏器移植疾病,根据近3年病例数、平均住院日、治愈率、医院感染率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分。
12 技术特色(50) 技术特色和先进性 50 医院提供评估前3年的5项各种器官移植相关技术进行评估,每单项技术的先进性,在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得5分;根据每单项技术的成熟度评分,总分4分,每单项技术推广应用3个单位得2分。
13 诊治能力(90) 能否独立诊治本专科主要病种 30 能够独立诊治《临床诊疗指南》中规定的病种得30分,缺1个扣3分。
疑难及危重病种诊治能力 60 由医院自行提供6个疑难、危重病种诊疗方案,根据其诊疗方案的合理性,核心技术应用合理性及诊疗效果(综合好转率、死亡率、并发症或合并症发生率等判断)等综合评分,每种满分10分。
14 创新能力(30) 创新项目的数量 10 评估前3年,均有创新项目,带动本专业诊疗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大于等于3项得满分;创新项目2项,得5分,1项及临床诊疗水平停滞不前,不得分。
创新水平 10 2项创新项目(各5分);综合其先进性和临床应用性情况,综合评价打分。
创新项目的临床转化能力 10 创新项目的临床转化能力强,得10分。未转化为临床能力不得分。
15
 
辐射能力(30) 年出院患者中省市外患者比例 5 评估前3年,年出院患者中市外患者比例大于25%,得5分。不达标,不得分。
进修医师来源情况 5 评估前3年,每年接受来源于三级医院进修医师超过5人,得3分;4-2人,得2分;1人及以下,不得分。评估前3年,进修医师覆盖的省份达5个省(区、市)以上得2分,2-4个省(区、市)得1分,2个以下不得分。
技术推广情况 10 评估前3年,每年赴国外和或省(区、市)外三级医院指导器官移植手术超过5次,并有相应证明材料,得10分,2-4次得5分,2次以下不得分。
受邀在国(境)外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上作学术报告情况 10 评估前3年,主持国际学术会议得2分;有10人次在国际学术会议上作学术报告得8分,5到9人次得3分,5人次以下不得分。
医疗质量状况 265  
16 质量概况
(80)
合理用血 10 评估项目:输血适应证是否明确、是否进行输血前相关检查、输血申请单填写是否规范、申请用血的医生是否具备规定的资质、输血记录是否完整、是否对有输血反应的病例填写输血反应汇报单并返还输血科、一次用血、备血超过2000ml是否履行报批手续、输血后是否进行评价等。具体内容按照《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有1项次不合理,扣2分。
合理用药 20 综合基本药物占处方用药百分率、门诊、住院患者使用抗菌药物的百分率、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和药占比,综合评分,有一项次不合理扣2分。
移植伦理 10 有完善的器官移植伦理管理制度和组织,得10分;不完善者不得分。
病人满意度调查 10 评估前3年,满意度大于95%得10分,每下降1%扣1分。
病人随访 20 是否已建立完善的随访系统,根据完善程度:很优秀得10分,优秀得9,良好得8,及格得6分,不及格得3分。评估前3年,随访率100%得10分,每下降2%扣1分。
医疗事故情况 10 评估前3年内发生一起经过鉴定的医疗事故,不得分。

17
单病种
质量及费用(80)
单病种质量 60 根据重点病种(如肝脏移植,肾移植,肺移植,心脏移植,心肺联合移植)的质量状况、效率指标、平均住院日、死亡率和并发症发生率综合打分(至少报告2个单病种)。
单病种费用 20 根据单病种费用控制措施和费用控制效果综合打分。
18 病区质量(85) 移植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 10 评估前3年,诊断符合率大于95%,得10分。
临床主要诊断、病理诊断符合率
10
评估前3年,大于70%,得10分。
甲级病案率 15 评估前3年,甲级病案率大于95%得15分,每降1%,扣2分;有丙级病历,不得分。
患者移植受者平均住院日 10 评估前3年,根据移植受者平均住院日、医院的出院人次、疑难危重症比例以及诊疗效果综合打分。
建立并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质量评价标准 10 无标准,不得分;无护理质量评价标准的效果评价,不得分。
基础护理、危重患者护理合格率 20 评估前3年,大于95%得满分,每下降1%,扣3分。
移植手术围手术期感染率、死亡率 10 评估前3年移植手术围手术期院内感染率、移植物失功率及死亡率,综合打分。
19 门诊质量(20) 器官移植专科医生及专家出门诊情况 10 评估前3年,每天均安排器官移植专科中级以及上职称人员准时出门诊,所有专家每周至少出1次门诊,得10分。有1人不符合要求扣2分。
入出院诊断符合率 10 评估前3年,大于95%,得10分。不达标不得分。
科研与教学 100  
20 学术影响(15) 学术委员会任职 5 全国主委5分、副主委或学组组长4分,常委或学组副组长3分,委员1分;省主委3分,副主委2分。1人担任数职,以最高学术职称登记1次。省级副主委以下任职,不得分。可累积计分,总分不超过标准分。
学术刊物任职 5 担任SCI收录杂志的主编5分、副主编4分,常务编委3分;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主编4分、副主编3分,常务编委2分;其它医学杂志主编、副主编2分,常务编委1分。一人担任数职,以最高学术职称登记一次。可累积计分,总分不超过标准分。
主办学术会议 5 评估前3年,主办国际性学术会议得3分,全国性学术会议得2分,省级学术会议得1分;可累积计分,总分不超过标准分。
21 专科方向(5) 专科的临床研究方向 5 专科有2-3个稳定、明确的研究方向,且与临床工作密切相关,研究内容系统、具体有成果得5分。可累积计分,总分不超过标准分。
22 科研项目(16) 国家级项目 14 评估前3年,主持14项以上国家级项目得14分,每1项得1分;主持973、863、国家重点攻关课题、国家支撑、科技部或卫生部重大专项、国家自然基金重点项目、重大国际合作项目或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1项得3分。可累积计分,总分不超过标准分。
部(省)级项目 2 评估前3年,有4项以上得2分,每少1项减0.5分。
23 临床方向
的科研成果(25)
国家级、部(省)级科技奖励(一、二等) 10 评估前3年,获国家级科技奖得7分;部(省)级一等奖得5分,二等奖得4分;可累积计分,总分不超过标准分。
SCI收录、中华医学系列杂志 10 评估前3年,以第一作者及通讯作者单位发表SCI论文合计60篇以上得10分,每6篇得1分;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100篇以上得5分,每20篇得1分;可累积计分,总分不超过标准分。
发明、新型实用、外观设计专利 3 评估前3年,每项发明专利得3分,新型实用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得1分;可累积计分,总分不超过标准分。
行业标准及国家指南制定 2 评估前3年,主持制定行业标准及国家指南制定得2分。
24 学生教育(14) 本科生教学 4 评估前3年,见习、实习轮转安排合理、到位,得4分;未承担者不得分;无临床授课扣3分;无见习、实习扣3分。
研究生培养 10 评估前3年,评估周期内毕业博士生大于20人、硕士生大于30人,得10分。不达标,不得分。
25 继续教育(20) 国家级、省级(甲类)、市级(乙类)继续教育项目;深入基层举办继续教育项目(学习班、论坛) 10 评估前3年,国家级1项次得6分,省级1项次得2分,市级1项次得1份;举办培训班1次得1分;可累积计分,总分不超过标准分。
规范化医师培训 10 评估前3年,培养合格率大于95%,得10分;每低5个百分点,扣3分。
26 编写教材(5) 3年内参加教育部、卫生部普通高等院校规划教材编写工作 5 评估前3年,主编5分、副主编3分,参编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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