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书写有一系列严格的基本规则,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处方必须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这是为了保证处方信息准确无误,避免因缩写或代号不统一而产生误解。
其次,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要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等,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再者,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自制制剂名称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同时,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另外,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最后,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这些规则都是为了保障处方的规范性、准确性和安全性,确保患者用药的合理和有效。
首先,处方必须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这是为了保证处方信息准确无误,避免因缩写或代号不统一而产生误解。
其次,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要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等,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再者,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自制制剂名称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同时,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另外,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最后,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这些规则都是为了保障处方的规范性、准确性和安全性,确保患者用药的合理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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