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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

2012-08-21 16:49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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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做好2012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职称评审工作从7月开始启动,高级职称评审时间从8月开始,中级职称评审时间和专业技术职务直接聘任时间由各地、各部门和直接聘任单位自行安排。全省高、中级职称评审工作和专业技术职务直接聘任工作于年底前完成。

二、计算任职资格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为8月31日,实行考试的系列(专业),任职资格截止时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高、中级职称核准的计算时间为9月1日。

三、强化基层单位推荐和主管部门审查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增强对推荐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研究切实可行的推荐办法,在推荐中引入竞争机制,避免推荐工作流于形式;严格执行职称政策公开、推荐程序公开、推荐结果公开、评审结果公开、聘任岗位公开,申报人员业绩成果在单位进行展示的“五公开、一展示”制度,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建立科学有效的预防弄虚作假行为的机制和办法,积极利用网络等现代化手段,认真审查申报材料,防止弄虚作假行为发生。对弄虚作假或纵容包庇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取消参评资格并责成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通报批评结果报相应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申报材料的审查力度,制定审查办法,完善审查程序,严格审查管理,确保申报人员的素质。

四、创新职称评价方式。在已经实施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基础上,从今年开始,档案系列和建筑专业晋升高级职称将实行考评结合的评价方式,其他条件成熟的系列(专业)也将逐步纳入考评结合实施范围。同时,根据国家人社部、工信部文件精神,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将采用考试的方式评价,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后,各地区、各部门不再进行通信工程相应专业和级别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为保证档案、建筑和通信工程专业考试工作的公平、规范、安全和顺利开展,上述考试的考务工作将由专业的考试机构负责承担。有关考试的具体事宜另行通知。研究员级经济、会计、审计和统计高级职称晋升继续试行面试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五、健全职称评价体系。按照国家人社部和教育部统一部署,今年我省将在佳木斯市和绥化市全面开展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有效衔接,同时,开展我省首批中小学校正高级教师评审工作,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校教师积极性。

六、加强评审委员会建设和管理。各级评审委员会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要求开展评审工作,严肃评审工作纪律,规范评审工作程序,认真做好评审前的专家培训工作。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也要切实履行职责,采取多种途径加强对评审委员会的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从今年开始,评审委员会委员和学科评议组成员每年至少调整1/2以上;设立学科评议组的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需制定两个学科评议组人选方案,在评审前,呈报人社部门随机确定最终人选并予备案;评审委员会委员和学科评议组成员不得评议本地区、本部门申报人员材料;申报人员材料需经至少两位评审委员会委员或学科评议组成员评议并签署意见备查;评审工作需封闭进行,评审委员会委员和学科评议组成员不得单独外出,手机等通讯设备必须集中统一保管,与外界进行必要联系时需使用指定的公用电话,并有工作人员监督。

七、做好职称工作与岗位设置工作有效衔接。今年开始,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在参照外省市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的实际情况,我们将逐步提高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的省内合格标准,并将继续对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率进行合理控制,同时积极研究探索其他切实可行的方式方法,科学合理规划职称总量,协调好职称工作与岗位设置工作关系。

八、努力推进自身建设。各级职称战线工作人员要牢记为人民服务宗旨,增强服务观念,扩展服务半径,拓宽服务通道;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认真扎实做好本职工作,严格抓好政策落实,切实做到不应付了事,不互相推诿;加强理论和业务学习,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质量,切实为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服好务。

九、按照“看实绩、重实效”的精神,对业绩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确有专长并获得业内专家认可的,尤其工作在农林牧渔等基层一线的优秀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外语和计算机等条件限制,通过“绿色通道”直接申报相应职称。申报“绿色通道”材料时间截止到7月31日。

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是申报上级职称的重要条件,今年申报职称人员,需提供一个年度的《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结业证书》。教育、卫生、会计、审计、出版和非医疗机构药学系统参加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人员,需提供本行业规定的参加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佐证材料。因特殊情况未参加知识更新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可先申请评审,但暂缓核准,在专业技术人员取得《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结业证书》或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佐证材料后,方可按职称工作管理权限进行核准,印发任职文件和颁发职称证书,任职资格时间仍按2012年9月1日计算。各地、各部门在职称推荐和评审中,要对申报人员的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情况如实记载在册,认真负责地做好相关工作。

十一、各级人社局职称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职称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外语、计算机等职称考试成绩进行备案管理,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试程序,严格证书发放,确保职称考试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十二、各市地要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做好大队辅导员职称评审工作,将大队辅导员在少先队的工作内容、工作量和工作质量纳入职称评价范围。大队辅导员在少先队工作中获得的各种奖励、研究成果、指导开展的队会课和少先队工作观摩与中小学校教师在教学中获得的同级奖励、研究成果和公开课同等对待,并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

十三、高级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要在评审开始前3天内呈报评审方案和拟评审人员名册,在评审结束后3天内呈报以下核准材料:

(一)评审委员会评审情况报告;

(二)评审人员名册;

(三)评审人员信息数据;

(四)职称核准费缴费证明;

(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主表(附外语、计算机和专业考试成绩单);

(六)《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结业证书》或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佐证材料。

(七)外语、计算机免试人员的佐证材料和《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免试人员审查表》;

(八)后取得学历且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不一致人员的《黑龙江省继续教育专业培训证书》;

(九)中级职称考试取得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

(十)学历破格人员的学历证书和《学历破格人员审查表》;

(十一)同级改职人员的《同级改职人员审查表》;

(十二)流动人员的《流动人员审查表》等。

二0一二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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