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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2年度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2012-08-15 10:59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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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做好2012年度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2〕11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今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与评审时间

(一)申报和受理时间。高评委会、省直中初级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为8月16日至9月15日。各市县中、初级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为8至10月,具体由各市和顺德区确定。

(二)评审完成时间。各级评委会于10月份开展评审工作,12月31日前完成。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各专业组评审于11月前完成,并于11月30日前向我厅报送相关材料。

(三)高级会计师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安排如下:

1.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时间待《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成绩公布后,另文通知。

2.继续开展正高级会计师、深圳和东莞市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具体时间另文通知。

3.按照国家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精神,我省将确定部分地级以上市作为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市。经国家批准为试点市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另行通知。省2009年开展的中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纳入试点市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统筹安排。非试点市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按本通知的时间进行安排。

二、申报评审条件及有关政策

(一)申报评审条件。

1.高级统计师资格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翻译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51号)。

2.其他执行1998年以来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其中地质勘查工程、轻工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执行《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4号)、《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5号),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资格执行《广东省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47号)。

学历、资历条件执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职称外语条件执行《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并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和粤人发〔2007〕120号文有关规定,2001年广东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不作为职称外语条件的有效依据。计算机条件执行《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粤人社发〔2010〕176号)。继续教育条件执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

(二)有关政策。

1.事业单位的申报评审工作,要按照国家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严格执行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提高申报和评审质量,并逐步实现与岗位聘用的有机结合。

2.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严格执行原人事部《有关问题的具体说明》(人职发〔1991〕17号)、人社部发〔2011〕90号文,以及原省人事厅《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的批复》(粤人函〔2005〕301号)、粤人发〔2007〕197号文有关规定。凡与上述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不予受理。

3.突出贡献人员申报评审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2〕38号)执行。

4.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资格,按《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有关规定执行。

5.评审收费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收取。委托省外评审的,按被委托地(单位)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申报和审核要求

(一)申报人要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必须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评审材料,送单位审核和公示。相关评审表格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中心(网址:www.gdrst.gov.cn)下载。

在提交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在现工作单位缴交今年度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复印件一律无效。缴交社保单位和申报单位不一致或不连续的,不得申报。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注明原因退回,并及时告知申报人。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单位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同时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凡经受理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先行报送,但不得停止核查,核查结果应及时报送相应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用表八)和《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的一部分一并报送。

(三)主管部门、政府人社部门、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经审核不符合申报条件、程序或不属本评委会受理范围的申报材料,及时说明原因,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或转给所属专业评委会,同时书面告知申报人。

四、评审委员会组成

(一)高、中级评委会组成。

执行《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暂行办法》(粤人发〔2003〕101号)和粤人发〔2007〕197号文,及时增补新的评审委员,报相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评委随机抽取产生,主任委员相对固定,其中省直高评委会主任委员按我厅今年批复同意备案的相关人员担任。

(二)初级评委会组成

各地、各单位要根据评审工作需要,按管理权限及时调整评委会组成人员,保证评审工作正常开展。

五、评审工作要求

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一)组织评委学习相关职称政策、资格条件和评审办法。

(二)组织评委充分评议。要创新评价方式,严格评审标准。对申报人思想品德、知识水平进行充分评议的基础上,着重对申报人的业绩和能力进行客观评价,切实提高评审质量。评审组认为对个别评审对象的水平鉴定需由评审组以答辨方式测试的,由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通知答辨者到会答辨;不按时到会答辨者,不提交评委会评审。从今年起,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在专业组评审环节试行答辩制度。

(三)健全评审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时间、出席会议人员名单、会议议程、评审对象、委员发言要点、投票结果等。

(四)告知评审结果。按原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向申报人通知评审结果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5〕263号)的要求,及时向申报人告知评审结果。

(五)做好评后公示。按照《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粤人发〔2002〕236号)的要求及格式,及时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通过资格名称反馈至申报人所在单位张榜和网上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见附件)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六)报送评审结果。在经公示无异议后15天内,以各高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名义向我厅报送《关于审批XXX等同志取得X级X专业技术资格的请示》及相关材料,以便我厅审批和公布。广州、深圳按管理权限做好相关高级资格的审批和公布工作。

六、纪律要求

职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刻吸取当前个别省高校教师职称评审评委违规问题的教训,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完善和严格落实各项纪律措施,确保今年职称评审工作圆满完成。

(一)严格保密管理。一是从今年起,高评委会抽取地点安排在我厅,广州、深圳高评委会随机抽取地点原则上安排在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抽取。各评委会名单一经抽取立即密封,指定专人保管。二是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在专业组评审前5天(尽量缩短),由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主任或由其指定专人,按评委抽取的先后次序通知评委,不能参加的要注明原因,不得擅自增加或更换评委。高评委人员组成名单在评审前须密封由专人报送我厅。三是要求评委会委员、专业组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对评委名单及评审中的各种意见履行保密责任,如有泄露,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二)强化责任追究。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要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哪个环节、哪个方面出现问题,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的主任要负起日常评审工作责任,对各评委会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降低评审标准和申报条件,违反申报评审程序(含委托评审未经相应人社部门同意)的评审结果,一律不予核准,并视情给予通报批评。

(三)完善监督机制。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建立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合工作机制,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实施评委审阅材料主副审制度,同时要建立全程监督机制,坚决杜绝评委和相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四)加大督查宣传力度。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的检查和指导,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强化监督、制约机制。要督导所属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纪律意识教育,按照我厅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非公专技人才职称政策宣讲活动”,畅通申报渠道,让非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了解有关职称政策,积极参与申报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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