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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2023年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2023-10-18 15:07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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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度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医学教育网整理具体内容如下:

各县区卫生健康委,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3〕133号)、省卫健委《关于做好2023年度卫生系列(含卫生管理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皖卫函〔2023〕342号)精神,为做好全市2023年度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不含卫生管理专业)评审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

1.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的,应受聘担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满5年。

(2)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中具备大专学历(含中医药师承人员)的主治(主管)医师,应受聘主治(主管)医师满7年。

(3)具备大专学历(含中医药师承人员)的主管药(护、技)师,应受聘担任主管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其中在市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

(4)具备中专学历,在我市各类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和城市各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等)工作的,应受聘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的,应受聘担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5年。

(2)具备大专学历,在我市各类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和城市各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等)工作的,应受聘担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二)评审标准。申报2023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按照《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及安徽省农村和城市基层卫生机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皖卫人发〔2019〕153号,以下简称《评审标准条件》)执行。

(三)理论考试。申报卫生系列(含卫生管理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应通过由省卫生健康委统一组织的专业理论考试(含2022年度理论考试成绩60分以上者)。其中,考试期间正在执行援外、援藏、援疆和“千医下乡”任务的,未受过相关激励政策的“百医驻村”和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本年度可以免考参加评审。

(四)支援基层。城市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妇幼保健机构的医师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前,必须在任期内到下级医疗卫生机构连续服务满半年或者累计服务满1年,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达到服务时间的不予申报。受援单位、支援时间、主要业绩等相关信息应在支援人员所在单位、县区卫健委、市卫健委网站进行公示,后期我委将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抽查核实,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任期考核。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等次和不合格等次的,扣除当年度任职年限,其余任职年限累计计算;2022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不得申报。

二、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2023年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理论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已在省卫生健康委网站公布。请各县区卫生健康委、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通知符合2023年参评条件的申报人员于10月20日-10月27日期间登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在“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职称申报”栏目,按照操作说明步骤,使用安徽政务服务网个人账号进行申报。申报人员应认真逐项填报相关材料(个人录入信息须与申报材料内容一致),提交后不予修改或替换申报材料,并按规定时间规范提交,逾期视同放弃。未在申报系统内录入评审资料者不得参与评审。

申报人员按照报名考试时的级别要求提交评审材料,除病案以外的其他材料均上传电子版;网上资格审查通过人员抽取的病案以及不能上传的成果代表作提交纸质件,按顺序整理好,其他电子版材料的原件由申报者本人留存备查。对篇幅较大较长、不便于上传的业绩材料可另行报送纸质材料。管理单位和评委会有权抽查部分原始申报材料进行复核。

(二)评聘结合。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皖办发〔2008〕17号)精神,实行聘任制的事业单位要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定的岗位职数限额内开展评聘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结构比例按岗申报和聘任,严禁超岗位职数推荐评审。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根据人社部门核定的岗位数及目前空缺岗位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材料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统一报送市人社局。其中疫情防控一线人员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文件执行,通过绿色通道享受提前申报、优先晋升岗位等级的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

(三)破格申报。直接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申报材料由市卫生健康委初审后,统一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经审核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后方可提交参与评审。

(四)破除四唯。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要求,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等倾向,如申报人员2023年晋升时不能按照现有标准文件提交论文的,可以提交其他成果代表作。2023年关于成果代表作的暂行要求见附件1。

三、时间节点

(一)时间计算。申报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聘用年限、学历(学位)证及执业资格注册的时间计算,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提交的所有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到2023年9月30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发表的论文等,不作为2023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二)病案抽取。通过申报系统随机抽取的病案号和专题所附原始资料号于11月上旬在市卫生健康委网站公布,所有与病案相关的原始资料或主持危急重症抢救和疑难病症处理或主刀(指导)手术病例50例一览表抽取时只认可住院号;门诊病历抽取只认可门诊号,并附门诊缴费记录、相关检查报告单等材料。申报人员必须按公布内容提交材料参与评审,不得更换。

(三)材料报送。请各县区、市直各单位于11月3日前完成“2023年宿州市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系统”中审核工作,并上报委托评审函盖章件(PDF版),附《2023年申报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评审情况一览表》盖章件(PDF版)及电子文档(EXCEL格式),发送到市卫生健康委人事科教科邮箱:szwjrskj@163.com。并于11月10日前将经各县区人社局审核的考试合格人员(含2022年理论考试合格成绩2年有效的人员)和符合免考条件人员的评审纸质材料、《2023年申报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评审情况一览表》报送我委人事科教科(银河一路530号421室),联系电话:0557-3022412。

请各县区卫生健康委、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高度重视申报材料审核报送工作,申报评审材料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一次性提交,过后不得补充和更换,逾期不报视同放弃。申报材料审核报送工作将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四、其他事项

(一)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5〕72号),收费标准为评审费300元/人。

(二)申报人员按照报名考试时的医院等级提交评审材料。

(三)护士定期考核结果不作为护理专业高级职称的必备条件。

(四)从机关调入到卫生健康事业单位的申报卫生管理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比照同等学历、资历,按照省人社厅《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18〕5号)文件执行。

(五)“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事关全市卫生健康系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请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全市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成立专家审核推荐委员会,对本单位申报人员的材料、证件逐项核实,查验真实性,并对申报人的学术、技术水平进行评价,提出推荐名单。

(二)明确责任。各单位要综合考虑申报人的品德、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等情况,确定推荐人选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有反映和争议的材料要认真核查,在正式上报前应将不符合要求和有争议尚未核实的材料剔出,坚持“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提交的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逐项签署核对人姓名和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如用人单位发生把关不严、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严肃追究用人单位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向用人单位上级纪检监察部门通报。

(三)严格奖惩。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须签署《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承诺保证所提交的相关证书、论文论著、业绩成果等申报材料真实可信。对违背诚信承诺、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申报资格;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予以撤销,并提请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申报人员如有问题请与各县区卫生健康委或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的人事部门联系。

咨询电话:0557-3022412(市卫生健康委人事科教科)

          0557-3021623(市人社局专技科)

监督举报:0557-3066790(市纪委驻市卫生健康委纪检监察组)

附件1:2023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提交材料说明

以上“宿州市2023年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的内容由医学教育网为大家整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多考试动态及政策通知请关注医学教育网卫生高级职称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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