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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

2005-12-28 00:00 湖北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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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单位:湖北省卫生厅

  文件编号:鄂卫发[2004]68号

  发文时间:二OO四年七月十二日

  主 题 词:医学教育  机构  批复

  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卫生局、人事局,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大型企业卫生处,有关高等医学院校和学术团体: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为加大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力度,推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全面、深入、规范地开展,提高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现将《湖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领导和管理,切实保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从2004 年起,省、市(州)级医疗卫生单位卫生技术人员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是年度考核、聘任和医生、护士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2004年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 2004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是必备条件。2005年以后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上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是必备条件,任职期内其它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是参考条件。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单位从2005年起执行。

  二OO四年七月十二日

  湖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素质和临床工作能力,适应医学模式转变和卫生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是继医学学历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教育。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时刻追踪国内外医学科技发展的最新动态,不断学习现代医学科技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全省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临床工作能力,促进我省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为全省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并受聘担任初级(参加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初级人员按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定进行)、中级、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均须接受继续医学教育。中、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含硕士生、博士生)、由省外调入或部队转业到我省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自报到的当年起纳入我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

  第五条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和规范化培训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和规范化培训期间享受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六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分包括I类学分和Ⅱ类学分。省、市(州)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25分,所获I、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20分,所获I、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乡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10分(不区分I、Ⅱ类学分)。民办医院及个体医疗机构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参加相应级别的继续医学教育

  第七条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实行登记制度。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持有省人事厅统一制发的《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记录各项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对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学分进行登记,具体登记与审核按照《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一)执行。

  第八条 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和卫生专业规范化培训,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是年度考核确定优秀等次、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章      内容与形式

  第九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要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意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要特别重视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新思维的培养。卫生技术人员的政治理论、法律、职业道德等公共知识及英语、计算机、普通话等基本技能的继续教育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形式应灵活多样,根据学科发展和社会需求,开展短期培训、进修学习、自学、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在专业杂志上发表的论文、综述、译文、专业论著、科研课题、科研成果、专题调研和业务考察等应作为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国家级、省级和市(州)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按照学科专业分类提前公布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供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采用研讨班、学术会议、学术讲座、专题讲习班、新技术操作演示会、技术操作比赛、远程教育等形式进行。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和管理按照《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二)执行。

  第十二条  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重要形式之一,有目标、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活动应授予学分。参加成人在职高等学历医学教育和自学考试以及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研究生课程班,可视为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经考试合格,授予相应学分。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积极鼓励和大力提倡,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按《湖北省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执行(见附件三)。

  第十三条  设立省、市(州)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保证继续医学教育完成的质量。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评审和管理,按照《关于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和基地管理的意见》(鄂人[2002]7号),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打破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和领导。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省卫生厅、省人事厅的领导下,在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导下,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研究和提出全省继续医学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制定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评审标准、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细则;

  (三)负责申报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评审结果作为省卫生厅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四)组织选编全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教材和课件,开展远程继续医学教育

  (五)负责省内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的初评、申报,评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评审结果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公布的依据;

  (六)对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各市、州及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应成立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在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导下,在本级政府卫生、人事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并有专人负责,对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进行登记、管理和申报。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应高度重视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把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考核管理责任目标,作为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同时,要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保障措施和奖励办法,鼓励支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加各项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七条  建立继续医学教育考核与评估制度。各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要建立有效的继续医学教育考核与评估机制和考核目标责任制,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考核与评估,保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活动的完成质量。

  第十八条  举办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授权单位应对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的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授予相应学分,项目完成后将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情况、参加人数、考核及授予学分结果,书面报告项目审批机构。

  第十九条  继续医学教育各级管理机构每年要对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及奖励。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条  继续医学教育所需经费,采取国家、集体、个人等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继续医学教育经费列入预算。各单位按规定,投入继续医学教育经费不低于单位业务总收入的1.5%.经费的管理按有关财务规定办理,专款专用。卫生技术人员本人要承担一定的继续医学教育费用。

  第二十一条  主办经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收费,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属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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