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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做好2005年卫生资格评审通知

2005-07-30 09:23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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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5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粤卫〔2005〕181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人事局,省(厅)直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05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时间及地点9月8-15日为省卫生厅受理各市各有关单位申报材料的时间,逾期不再受理。各市各单位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由各市各单位自定。省卫生厅受理地点为广州市石榴岗路1号赤岗大厦(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旁)20楼。

  二、评审条件今年的评审条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职称政策规定执行,主要的文件目录参阅附件1.为帮助申报人员理解、掌握评审条件及有关规定,我们归纳整理了《2005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资格条件摘录》,如有不一致的,以省人事厅的文件为准。

  三、申报程序

  (一)下载并填写表格。凡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须使用广东省人事厅网站(网址:www.gdrst.gov.cn)下载的表格,材料规格以表格上要求为准,不再接受此前印制的表格。省人事厅网站没有的其他部分表格,可在省卫生厅网站(网址:www.gdwst.gov.cn)下载。《送评材料目录单》也请从省卫生厅网站下载。

  (二)申报前公示。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有群众反映意见和问题,应认真及时调查核实,对与事实不符的内容,所在单位应要求申报人剔除或按事实予以更正。公示结束,所在单位应填具《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如实反映情况,加盖公章后作为其申报材料的一部分,按规定程序上报。对拒不更正与事实不符的申报材料的,单位有权拒绝上报。

  (三)单位审核。单位组建由人事职改干部、技术主管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审核评价小组”,对申报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职业道德、思想政治表现、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成果、工作表现及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性等提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意见,填写《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经历、能力考核表》,同时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和评审登记表》相关栏目加具意见。

  (四)上报审查。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任何地方、单位、个人在审核、受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材料时,凡符合申报条件、提交规定材料,或按要求补齐、更正了相关材料的,必须及时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或乘机打击报复;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注明原因,及时清退,不得徇私舞弊。为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而被省卫生厅清退的材料,不再受理;符合申报条件而被受理的,不再接收任何补充材料(包括新发表论文的期刊杂志)。

  凡送审的申报材料一律要求密封,并加盖骑缝章,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否则不予受理。评委会不受理的申报材料,亦须密封并加盖骑缝章后按原报送渠道退回。

  四、其他规定

  (一)申报材料的填写及审核请按省人事厅的有关规定执行。为方便评委查找,我们统一了装订方法。

  (二)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技术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23号,下称粤人职〔1999〕23号)的规定,预防医学专业的资格名称为(副)主任医师。医技类专业的资格名称为(副)主任(医)技师,能独立承担专科查房、会诊工作的才能申报医师类资格,否则只能申报技师类资格。

  申报临床、中医、口腔、预防等(副)主任医师资格,必须具有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证书。

  (三)根据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4号)中的专业分类办法,对预防医学专业的名称作了进一步规范(具体参见附件6)。

  (四)按省人事厅《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的批复》(粤人函〔2005〕301号)的规定,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已过渡为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五)继续医学教育验证证明必须按一个验证周期(5年)计算学分。如果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的时间不足5年,则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的当年开始计算。

  (六)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自2006年起,调整为8月31日。

  (七)根据人事部、卫生部和省人事厅的有关通知精神,为积极探索和创新卫生职称评价新方式,做到科学客观评价人才,从今年起,对个别专业实行正高级职称申报者进行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取得一定经验后,明年逐步推开。经对十九个专业随机抽取,今年申报口腔医学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进行答辩,答辩内容由答辩委员根据申报者的申报材料确定,每人答辩的时间约15分钟(答辩成绩仅供参考)。答辩的时间安排在初审结束后评审会召开之前进行,具体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五、评审收费按省人事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职〔2000〕45号)执行,每人收取评审费350元(含资格证书及送审等有关费用),论著鉴定费100元,共450元。省(厅)直和部属有关单位收取的费用全部上交。各市按申报人数,除每人留50元作送审费用外,其余400元全部上交。

  缴款方式:

  1、广州市内的缴款单位(个人),先到省卫生厅人事处开具《缴款通知书》,到建行黄埔支行建设路办事处(地址:广州市建设六马路33号宜安大厦首层)办理交款手续(支票、现金均可),缴款时,收款单位一律填“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银行收款后,将《缴款通知书》和收款收据回我厅办理有关手续。

  2、缴款单位通过异地汇款的,收款单位与广州市内缴款的一样,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填“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汇款用途注明“040055”。

  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人事厅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 陆杰 联系电话:020-83873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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