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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7年国家级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

2016-10-10 14:12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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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7年国家级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

京继委办发〔2016〕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申报2017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精神,为做好北京市2017年国家级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标准

(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标准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的国内或国际发展前沿;

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

3.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

4.填补国内、外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5.当前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传染病防控或突发应急事件等重点工作领域的研究成果。

(二)北京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标准

为促进学科均衡有序开展,市级项目申报和举办范围包括前沿进展类、学习提高类、基础训练类的内容。为加强医学紧缺人才培养,2017年鼓励和支持申报全科、儿科和精神卫生等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基础训练类:以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为主;

2.学习提高类:以提高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为主;

3.前沿进展类:以本专业前沿知识、理论、方法或技术为主,鼓励跨学科融合。

二、2017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主体已由原申报单位、主办单位分别设置统一调整为申办单位。填写申办单位名称时,需完整填写单位的标准名称(与单位公章相一致)。2016国家级项目申报2017年项目备案时,原申报单位将转为申办单位,各有关单位可酌情考虑选择备案或重新申报。

三、2017年国家级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实行网上申报、评审和公布,申报新项目时间:2016年7月25日—8月19日;申报备案项目时间为2016年7月25日—12月30日。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网上申报、公布、执行情况及信息反馈系统网址:http://cmegsb.cma.org.cn;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网上申报、公布、执行情况及信息反馈系统网址:http://bjcme.haoyisheng.com。

网上申报的同时,要求申办单位报送打印的申报材料,申报国家级新项目需报送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申报备案项目需报送2017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见附件2);申报市级新项目需报送北京市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见附件3);申报备案项目需报送2017年北京市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见附件4)。

四、报送打印的申报材料应与该项目网上申报的内容一致,(注:项目网上申报后,点击项目的申请代码可显示所申报的项目并可进行打印,打印材料须加盖公章报送,一式一份)。报送的打印申报材料在项目负责人和授课教师签字栏须由项目负责人和授课教师签字确认(备案项目除外)。申报工作截止后,只报送打印申报材料而未进行网上申报,或进行了网上申报而未报送打印申报材料,均视为无效申报。

五、申报国家级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有关要求:

(一) 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为本学科、本专业领域的带头人,负责的项目内容须是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或其研究方向,具有一定的教学能力,曾经承担过项目的授课任务,当年申报国家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别不超过2项。项目负责人须为申办单位在职(岗)工作人员(远程及学术团体申办的项目除外),且需承担项目的授课任务。

(二) 国家级项目理论授课教师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实验(技术示范)教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专业应符合授课内容的学科专业。

市级项目授课教师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护理专业可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但中级护理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占授课比例应不高于40%),临床技能项目授课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比例应不高于30%,并与授课内容的学科专业相关。

(三) 教学总学时数应是理论学时、实践学时之和,学员报到、开幕式和闭幕式等不计入总学时。理论课按3小时计1学分,半天按3小时计算,每天最多授予2学分。

(四) 项目备案时题目中涉及期(届、次等)数或年份需调整时,可在备案表的备注中注明改后的期(届、次等)数或年份数。

(五) 每个国家级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年举办的期(次)数不超过6期(次)。

(六)同一名称项目只能申报1次(国家级或市级),不可重复申报;项目申报与备案只能选择其一,二者不能同时上报。

六、2017年国家级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两批公布。经审核批准的新项目和部分备案项目作为第一批国家级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于2017年1月中旬前予以公布;部分备案项目经审核批准后作为第二批国家级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于2017年4月10日前予以公布。请各有关单位根据项目的公布时间,适当安排和确定项目的举办时间。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北京市卫计委科教处 冯雷 83970662

地址:西城区北纬路59号117室

邮编:10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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