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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2008-06-30 15:39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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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根据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分类

  (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三)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开展的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四)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为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二、项目内容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各类项目必须分别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①本学科的国际发展前沿;②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③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④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⑤填补国家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⑥中医药经典著作学术思想研究新进展。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①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②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③省级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应用;④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⑤填补省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⑥中医药经典著作学术思想研究新进展。

  (三)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①本学科市内领先的技术和方法;②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③市级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应用;④省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⑤填补本市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⑥中医药经典著作学术思想研究新进展的推广。

  三、项目申报与认可

  (一)医疗卫生、教学、科研机构可按申报程序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负责人至少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负责人至少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负责的项目内容须是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其当年申报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均不超过2项;同一项目,不得同时申报不同级别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三)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与认可

  1、各申报单位按每年的申报通知要求填写《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和《安徽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经核准后统一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及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2、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每年年底将批准认可的下一年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学科分类,列出项目编号、名称、主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学分数、日期、地点等向社会公布,供各地医疗卫生单位和有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四)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与认可。

  1、各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宣城市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于每年12月底前将拟于下一年举办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申报的项目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进行审查后,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进行审批。

  2、宣城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每年年初将批准认可的当年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学科分类,列出项目编号、名称、主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学分数、日期、地点等向社会公布,供全市医疗卫生单位和有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3、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每年可分批次进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评审工作。

  四、项目管理

  (一)项目主办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举办项目活动,要按照项目批准部门公布的项目名称、教学对象、日期、地点、学分数及项目申报的授课教师和授课内容等进行。如有变动必须经项目批准部门同意。要根据有关规定认真组织项目活动,加强管理,严格考勤和考试考核,严禁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一经查实有违规情况,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全市通报、1-3年停办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等处罚。

  (二)项目活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合理收取费用,专款专用,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三)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要遵守纪律,服从安排,认真学习。缺勤者要扣除相应学分,缺勤超过授课总学时1/3或考试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发放学分证明。

  (四)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不定期对所批准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凡获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办单位必须在项目举办后一个月内将项目教材(讲义)、日程、试题、总结、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等材料,报项目审批单位审核备案。凡经批准公布的项目当年没有举办或未按规定举办与备案,该项目自动取消,拟下一年举办必须重新申报。

  五、项目学分的授予

  (一)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主办单位必须将项目通知同时寄送省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并在项目活动举办前,凭介绍信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申领国家级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明。在对参加项目学习的学员进行考勤和考试考核后,按规定内容和学分填写学分证明,并凭项目参加人员原始签到表、项目日程表、授课教师名册、学员名册等材料进行验印。国家级项目学分证明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验印,省级项目学分证明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验印,然后授予授课教师和考勤、考试考核合格的学员。

  (二)由我市医疗卫生单位主办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委托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对项目学分证明进行验印后,授予授课教师和考勤、考试考核合格的学员。

  (三)在市内举办的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项目的学分证明,由项目举办机构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验印后,授予考勤、考试考核合格的学员。其中远程继续医学教育Ⅱ类学分项目的学分证明,由项目举办机构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验印后,授予考勤、考试考核合格的学员。

  (四)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办单位提前一周将项目通知报送市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正式行文下发。在对参加项目学习的学员进行考勤和考试考核合格后,按规定内容和学分填写学分证明,并凭项目参加人员原始签到表、项目日程表、授课教师名册、学员名册等材料到市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进行验印。

  六、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工作按照安徽省卫生厅《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的通知》(卫中秘〔2007〕452号)执行。

  七、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八、本办法由宣城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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