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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黑龙江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黑龙江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审验工作的通知

2009-11-13 18:28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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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省劳教、监狱、电力管理局卫生处,哈尔滨铁路局卫生处,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化建设,落实继续医学教育与卫生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挂钩等配套政策,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黑卫科发〔2008〕142号)和《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有关规定和要求,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起对我省有关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经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省卫生厅)或省中医继续教育委员会(省中医管理局)审验合格者方可申请晋升正、副高级任职资格。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学分审验对象

  省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2008年拟申报正、副高级任职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二、分值及时限要求

  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25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五年为一周期。

  因该政策从2008年起在全省实施,所以今年的学分要求时限为2007年8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期间所获得的年度学分25分,今后将逐年累积。

  三、学分审验材料

  (一)《黑龙江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册》(以下简称《学分登记册》,见附件1,由省卫生厅统一印制,请各相关单位提前到省卫生厅办理);

  (二)所获学分的有关证明材料(学分证书需提供原件,已发表文章和出版物、获奖证书、接受进修单位的证明等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黑龙江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审验汇总表》(以下简称《学分审验汇总表》,见附件2),同时报送该表电子版。

  四、学分审验程序

  (一)卫生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审核其年度所修的学分,填写在《学分登记册》上,并汇总填入《学分审验汇总表》。

  (二)年度学分审验

  各市(行署)卫生局和高等医学院校、农垦、森工、劳教、监狱、电力等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每年对所辖医疗卫生机构内卫生技术人员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进行核实认定,I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且总学分数达到25分者为合格,在其《学分登记册》上加盖年度学分审验合格章,作为年度考核以及申报周期学分审验的依据,并将审验结果于8月5日前报省卫生厅备案。

  (三)周期学分审验

  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经过年度学分审验合格后,拟晋升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由各市(行署)卫生局和行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将《学分登记册》及相关证明材料报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进行周期学分审验。在申请周期内年度学分均符合要求者为合格,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经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省中医继续教育委员会)审验合格盖章后的《学分登记册》作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本年度正、副高级任职资格的必备材料之一。

  五、学分审验时间

  2008年8月5日~20日

  六、学分审验地点

  黑龙江省医学考试中心(黑龙江省卫生学校院内,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安街72号),联系电话:55666931,13936009328,联系人:张焕春

  七、其他要求

  (一)各行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所辖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的年度学分审验工作,并按时做好拟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周期学分审验的材料申报工作。

  (二)各相关单位要加强管理,对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当事人所获年度学分作废,取消当年申报技术职务晋升资格,并追究经办人责任。

  本通知及相关文件可从黑龙江省卫生信息网首页进入“科技教育”栏目中下载。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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