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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注册程序

2012-07-25 09:00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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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核机关: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审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章第十五条:“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国家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三章第十二条:“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本辖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

三、审核条件。

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工作的,已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四、审核程序。

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注册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注册,不合格的不予注册,同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查合格者,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五、审核方式、时限。

审核确定,领导审签。收到本人申请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六、监管办法及情况。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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