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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关于开展乡村兽医登记工作的通知

2010-06-25 15:13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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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滨海工业区管委会:

  乡村兽医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经登记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人员。乡村兽医队伍是动物疫病防控体系的基础,是各项动物防疫措施实施的重要力量。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乡村兽医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应当遵守《乡村兽医管理办法》。根据省农业厅浙农专发(2010)24号《转发农业部关于加强乡村兽医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要求在8月底前完成乡村兽医发证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农业局申请乡村兽医登记:

  1、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

  2、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

  3、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连续5年以上的;

  4、经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

  二、申请乡村兽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乡村兽医登记申请表(贴上照片),另带2寸照片一张;

  2、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或者乡镇畜牧兽医站出具的从业年限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三、申请登记方法

  各镇(街)应做好本辖区内的乡村兽医登记工作的宣传、组织工作,符合条件的报名者可携带乡村兽医登记申请材料自行向县行政审批中心农业窗口申请登记,或由县畜牧兽医局集中后统一送县行政审批中心农业窗口申请登记。

  联系人:傅建江,电话:88065204.

绍兴县农业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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