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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乡村兽医登记工作的通知

2010-04-19 16:18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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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畜牧兽医(水产)局:

  为了加强乡村兽医从业管理,提高乡村兽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保障乡村兽医合法权益,保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关于加强乡村兽医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我省开展乡村兽医登记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登记对象

  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人员。

  二、登记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

  (一)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

  (二)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

  (三)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连续5年以上的;

  (四)经市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

  三、登记程序

  申请乡村兽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乡村兽医登记申请表;

  2、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或者乡镇畜牧兽医站出具的从业年限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应在4月-7月做好乡村兽医登记的宣传工作,乡村兽医登记的宣传可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宣传相结合。

  (二)7月1日-15日,各地兽医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并依照《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严格审核。审核不合格的,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7月15日以后,到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公共卫生科领取省畜牧兽医局统一印制的《乡村兽医登记证》,对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颁发乡村兽医登记证。7月底前,完成全省的乡村兽医登记工作。

  (三)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乡村兽医登记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乡村兽医申请《乡村兽医登记证》所需要的《乡村兽医登记证申请表》可在“黑龙江兽医信息网”(www.cadc.gov.cn/sites/hljadc)上下载填报。

  (四)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的6月10日、12月10前将本地登记的乡村兽医名单报市级兽医主管部门;6月20日、12月20前市级兽医主管部门将汇总登记的乡村兽医名单分别报省局医政药政处和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公共卫生科备案。

  (五)从事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的乡村兽医由县(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和监管。县(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的6月5日、12月5日前,将登记的从事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的乡村兽医信息通报同级兽医主管部门。

  (六)各地请于8月15日前,将乡村兽医登记工作总结分别报省局医政药政处和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公共卫生科。

  五、联系方式

  省局医政药政处

  联系人:张智杰

  联系电话:0451-82623708(传真)

  电子邮箱:hljxmyy@126.com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公共卫生科

  联系人:赵春泰刘仁凯

  联系电话:0451-86383536

  电子邮箱:zct0451@126.comliurenkai53@126.com

  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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