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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关于2009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安排的通知

2009-02-26 16:34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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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卫生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保证2009年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石家庄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石卫医字〔2008〕111号)的要求,现将2009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安排如下:

  一、加强领导

  各县(市)区卫生局、各考核机构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领导组织,负责定期考核的安排、组织、协调、实施等工作,确保考核工作顺利实施。

  二、明确职责

  (一)各县(市)区卫生局

  1、负责本局注册的医疗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

  2、将医师的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3、对考核不合格医师按《石家庄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五条执行;

  4、履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二)考核机构

  1、负责制定考核工作制度;

  2、负责制定考核实施方案并及时将考核大纲和考核具体安排等事项及时通知被考核医师所在机构;

  3、负责对医师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试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复核意见和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业务水平测试记录表》上做出测评结论;

  4、负责对执行简易程序的医师资格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5、负责本机构医师和委托考核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6、负责考核工作的安全保密工作;

  7、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医师执业注册所在机构

  1、负责制定本机构医德考评制度;

  2、负责本机构考核医师的资格初审工作(确定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

  3、负责本机构考核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

  4、明确专人负责本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主动与考核机构进行沟通,配合考核机构完成其部署的各项工作。

  三、考核对象

  2009年度医师定期考核的范围为:2007年6月30日以前依法取得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四、时间安排

  (一)考务培训

  时间:2009年3月6日下午3:00

  地点:石家庄市卫生局6楼会议室

  内容:《石家庄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考核实施工作安排等。

  人员:各县(市)区卫生局考核工作负责人1名;我局委托的各考核机构考核工作主要负责人;我局注册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

  (二)2009年3月10日前各县(市)区卫生局、石家庄市卫生局委托的各考核机构将本局、本机构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纸质版与电子版同时报市卫生局医政处。传真:66610050,电子邮箱:sjzswsjyzc@126.com。(市中医院实施方案另报中医处一份。传真:66610073,电子邮箱:zhongyichu2007@126.com)

  (三)考核实施

  考核分二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3月20日前在我局注册的100张以上床位(20张以上牙椅)的市直医院,各县(市)区医院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完成对本机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并于3月27日前将考核结果与考核工作总结报市卫生局医政处。

  第二阶段:石家庄市卫生局委托的各考核机构,于2009年4月25日前完成本机构负责的相应机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各考核机构于4月27日前将考核结果与考核工作总结报市卫生局医政处,市中医院另报中医处一份。

  各县(市)区卫生局于4月25日前完成本局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与执业记录工作,并将考核工作总结报市卫生局医政处。

  (四)考核结果执业记录

  全部考核工作结束后,各考核机构将考核结果通知医师所在机构,我局注册的西医、中医类各机构将本机构所有参加考核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分别统一上交至市卫生局医政处、中医处(时间另行通知),由我局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

  五、工作要求

  (一)此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各县(市)区卫生局、各考核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组织,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工作方案,周密安排、严密组织,及时协调解决考核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严格按照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进行考核,保证考核工作规范、按时、顺利进行。

  (二)被考核医师所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本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主动与考核机构进行沟通,配合其顺利完成考核工作。

  (三)我局将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河北省医师定期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和《石家庄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本通知的相关要求,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发现弄虚作假的,将对相关责任人和机构予以严肃处理;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通报批评、暂缓校验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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