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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关于做好2009年度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2010-02-04 11:45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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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株卫基妇发﹝2009﹞14号

关于做好2009年度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

  根据省卫生厅统一部署安排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09年株洲市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卫生局要高度重视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工作,要将培训工作完成情况列入对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的年度考核内容;要明确一名分管局长具体抓,派专人负责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完成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举办的培训任务。

  二、要严肃培训纪律,所有培训项目必须按质按量完成,不得压缩培训时间、培训人员;不得收取除伙食费以外的任何费用;要保证培训效果,培训结束后必须组织相关内容考试,学员考试合格率在95%以上。

  三、各县市乡村医生培训工作由各县市卫生局组织实施,师资由市卫生局统一安排。各地在组织培训时,需提前20天与市卫生局联系安排师资,师资授课费从各地培训经费中列支。城市四区乡村医生培训由市卫生局统一组织实施。

  四、各县市区卫生局要按照本方案制定具体的培训计划,将培训指标下达到辖区乡镇卫生院;要具体安排到项目、到单位、到时间、到人、到基地。县市区卫生局乡镇卫生院普训工作,要实行每月督查制度,重点督查“三基”培训和农村卫生适宜技术训练工作。各项目培训名单请于5月15日前上报市卫生局农卫科。

  联系人:尹湘秦,联系电话:8682298,孙炳尧,联系电话:8682296.

  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

  株洲市2009年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实施方案

  根据湖南省2009年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加强政府对农村卫生人才工作的领导和宏观管理,调动、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多渠道推动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制定和完善各项农村卫生人才政策,建立一套良好的人才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农村卫生人才的作用,坚持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并重,培养和建设一支与农村卫生发展需要相适应的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卫生人才队伍。

  (二)工作目标。按照《湖南省2009年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省卫生厅下达得培训任务。组织学员参培率达到100%,培训合格率达95%以上。建立健全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和公共卫生人员普训制度。

  二、培训项目与时间安排

  (一)县市区卫生局局长和业务股长集中培训。由省卫生厅统一组织实施。培训对象:各县市区卫生局局长和业务股长。培训重点:乡镇卫生院管理年活动督查情况通报和中期评估情况讲评等。培训期5天,培训具体时间由省厅确定。

  (二)乡镇卫生院院长集中培训。由省卫生厅统一组织实施,培训重点:乡镇卫生院管理年活动督查情况通报和中期评估情况讲评等。市卫生局安排1人带队协助组织管理,培训6期,每期5天。培训具体时间由省厅确定。

  (三)乡镇卫生院医技和检验类技术人员集中培训。由省卫生厅委托省医院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医技和检验类技术人员包括放射、B超、心电图和医学检验四类技术人员。根据乡镇卫生院医技人员“缺什么、培训什么”的原则,以县为单位,每个卫生院按照1名的名额分配,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辖区内乡镇卫生院的具体需求进行调节。培训包括理论学习和临床见习,分期分批进行,每期10天。放射班安排在湖南南洋进修学院(长沙市新建西路18号,新建路与韶山路交叉路口),时间为6月1日-10日;心电图培训班安排在5月5日-14日,B超培训班安排在5月16日-25日,检验培训班安排在6月19日-28日,地点均设在长沙宁乡县卫生局(宁乡城关镇龙溪路4号原县委招待所)。

  (四)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骨干集中培训。为每个建制乡镇卫生院培训一名技术骨干,以内儿科专业技术骨干为重点。重点培训内儿科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技术和应急医疗救治知识等。由市卫生局统一组织实施。培训地点设在湖南省中医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株洲中医院)和株洲三三一医院、市人民医院、恺德微创医院,培训时间为2009年6月开始,11月份结束,其中集中理论学习为1个月,临床进修3个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乡镇卫生院参加全国执业医师考试人员考前强化培训。由省卫生厅委托省农村卫生协会商省医学会组织实施。培训对象为往年多次参加全国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未通过,2009年技能考试合格的临床类别考生(具体名额分配待技能考试成绩公布后下达)。培训内容以2009年全国执业医师考试大纲为蓝本,对重点和难点知识进行系统复习培训。免费培训,教材自带,伙食费自理。培训期25天,2009年9月中旬前进行。

  (六)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内儿科专项技能集中培训。城市四区乡村医生培训工作由市卫生局组织实施。各县市乡村医生培训由各县市卫生局组织,师资由市卫生局统一安排。培训对象:在村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培训重点:内儿科专项技能和农村卫生适宜技术。培训期5天,2009年11月底前完成。

  (七)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普训。按照《湖南省乡镇卫生院管理年活动方案》要求,以乡镇卫生院为单位,组织有关卫技人员集中开展“三基”培训和农村卫生适宜技术训练。普训由县市区卫生局统一组织安排,并在年底前进行考核验收。

  三、培训教材

  县市区卫生局局长、乡镇卫生院院长、乡镇卫生院医技检验技术人员教材均是由省卫生厅根据卫生部编制的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大纲以及培训项目要求,组织省农村卫生工作专家指导组编写提供。乡镇卫生院技术骨干以及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培训教材以卫生部编制的培训大纲为蓝本,具体教材由培训基地指定。

  农村卫生人员短期集中培训的住宿费、培训费等费用在培训补助经费中列支。乡镇卫生院参加全国执业医师考试人员考前强化培训的住宿费、培训费和进修培训的进修费、住宿费、资料费等费用从培训补助经费中列支,伙食费自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培训基地以及受委托的单位不再向学员收取除伙食费之外的任何费用。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县市区卫生局对培训工作要实行项目管理,切实加强对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建立领导责任制,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把任务落实到科室、到人。要将培训指标完成情况与培训效果列入到年终目标考核内容。市卫生局成立2009年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由邓多福局长、杨友元书记任组长,副局长龙国锋、丁云龙、王意薇、纪检组长刘飞、工会主席郭跃钢为副组长,李跃荣、李晓兵、王华、谢琼等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并在基妇科下设办公室,由李跃荣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市农村卫生人员集中培训基地要加强基地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学习、生活环境,调整师资力量。

  (三)落实经费保障措施。本年度培训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卫生厅按照标准给予补助,所有培训不得向学员收取除伙食费以外的任何其他费用。乡村医生培训指标按照各地2008年上报乡村医生从事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补助的名单下达,每个村卫生室培训一人,标准为30元/人。天。培训任务仍按实际村卫生室乡村医生数完成,不足部分由各县市区卫生局自行承担。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普训所需经费由卫生院自行解决。

  (四)严格考核评估。所有培训项目在培训期满后,由培训单位统一组织对学员进行考试。乡镇卫生院院长管理知识培训考试合格者按有关规定计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培训考试合格者发给省卫生厅统一印制的“培训合格证书”。市卫生局年内将组织两次培训工作专项督导检查,对各县市区培训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评估,对培训效果没达到要求或省厅验收不合格,直接影响省卫生厅对我市培训情况考评成绩的,市卫生局将核减培训补助经费,差额部分培训费用由培训组织单位自行承担。各县市区卫生局要经常组织对各乡镇卫生院的普训工作进行督查,要指导乡卫生院建立卫生技术人员普训工作制度,确保普训工作持续开展。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卫生局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将本年度培训工作计划及安排在5月10日前上报市卫生局基妇科。

  (二)各县市区卫生局要做好培训人员的摸底工作,要按照市局下达的指标将培训人员落实到卫生院,到具体的医务人员。并于4月30日前将培训人员名单上报基妇科。

  (三)农村卫生适宜技术推广项目培训穿插在乡镇卫生院中医、技术骨干培训及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培训项目中进行,各县市卫生局举办的乡村医生培训要按要求做好适宜技术推广项目培训组织工作。

  (四)经费帐目要求:各县市区卫生局财务部门要认真做好培训经费的帐目,做到一目了然。严禁挤占和挪用培训经费。

  (五)资料收集要求:日常要注意收集培训工作产生的文件、材料和数据表格等资料,主要包括培训总结、领导讲话、督查情况、每个培训项目安排、学员花名册、培训教材、授课讲义、学员合影、学员心得和笔记、学员考试情况、进修情况、费用开支明细和培训小结等。要按培训项目类别和时间先后顺序整理成卷,装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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