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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注册公卫执业助理医师的条件

2010-12-13 16:22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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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卫执业助理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助理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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