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药品用量书写规则在医学实践中有着严格且明确的要求,这些规则对于保障患者用药安全、规范医疗行为至关重要。
药品用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用法用量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一般来说,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医师开具处方时,必须准确掌握药品的用法用量,并清晰、规范地书写在处方上。药师在审核处方时,也需要严格按照这些规则进行把关,确保患者用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避免因处方用量书写不规范而导致的用药错误,保障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药品用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用法用量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一般来说,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医师开具处方时,必须准确掌握药品的用法用量,并清晰、规范地书写在处方上。药师在审核处方时,也需要严格按照这些规则进行把关,确保患者用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避免因处方用量书写不规范而导致的用药错误,保障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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