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开具需遵循一系列规则,以确保医疗用药的安全、合理和有效。
首先,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必须在注册的执业地点进行。这保证了医师的执业行为是在合法、规范且经过许可的环境下开展,便于对医疗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处方的书写要清晰、规范,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开具处方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医师开具处方时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为自己或者他人开具与疾病无关的药品。同时,处方开具后,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对不合理用药的处方,医师应当及时更正。总之,遵循这些规则有助于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医疗质量。
首先,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必须在注册的执业地点进行。这保证了医师的执业行为是在合法、规范且经过许可的环境下开展,便于对医疗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处方的书写要清晰、规范,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开具处方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医师开具处方时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为自己或者他人开具与疾病无关的药品。同时,处方开具后,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对不合理用药的处方,医师应当及时更正。总之,遵循这些规则有助于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医疗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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