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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医学病因的环境因素

2019-05-14 14:52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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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志者,事竟成。病因的环境因素是职业卫生主治医师考试大纲要求熟练掌握的内容,医学|教育网为各位职业卫生主治医师考生搜集整理了相关资料,便于各位同学复习备考!

环境因素

1.物理因素 对人体产生生物物理作用;也可因机械压迫和血管内空气栓塞而引起组织病理变化,如减压病。

2.化学因素 在生产中接触到的原料、中间产物、成品和生产过程中的废水、废渣等,凡少量即对人有毒性的,都称为毒物。毒物以粉尘、烟尘、雾、蒸气或气体的形态散布于车间空气中,主要经呼吸道和皮肤进入体内。其危害程度与毒物的挥发性、溶解性和固态物的颗粒大小等因素有关。

毒物污染皮肤后,按其理化特性和毒性,有的起腐蚀或刺激作用,有的起过敏性反应。有些脂溶性毒物对局部皮肤虽无明显损害,但可经皮肤吸收,引起全身中毒。 生产中毒物经消化道进入人体而引起中毒者较为少见,常由于毒物污染食品或吸烟等所致。

3.生物因素 生产原料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致病微生物或寄生虫,如炭疽杆菌、真菌孢子(吸入霉草粉尘所致的外源性过敏性肺泡炎)、森林脑炎病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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