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书写规则是医疗工作中非常重要的规范,它关乎用药安全和医疗质量。以下是详细的处方书写规则:
首先,处方必须书写清晰、完整,要准确记录患者的一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科别、门诊或住院病历号、床号等,这些信息有助于准确识别患者身份,避免用药错误。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处方日期也需要准确填写,这对于判断药物使用的时效性和合理性很关键。
在药品名称方面,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药品剂量与数量要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此外,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总之,严格遵循处方书写规则,能够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首先,处方必须书写清晰、完整,要准确记录患者的一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科别、门诊或住院病历号、床号等,这些信息有助于准确识别患者身份,避免用药错误。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处方日期也需要准确填写,这对于判断药物使用的时效性和合理性很关键。
在药品名称方面,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药品剂量与数量要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此外,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总之,严格遵循处方书写规则,能够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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