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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发布

2017-12-04 16:45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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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卫计委以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印发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现由医学教育网的小编为您整理撰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促进中医诊所建设和发展,组织实施好中医诊所备案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医诊所基本标准》适用于备案管理的中医诊所,是举办备案中医诊所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适用于提供中西两法服务和不符合《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风险的中医(综合)诊所,是中医(综合)诊所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校验的依据。

二、原卫生部印发的《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以及原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三、原卫生部印发的《民族医诊所基本标准》同时废止。民族医诊所的管理参照《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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