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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之保障措施

2019-10-18 16:44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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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之保障措施,具体内容如下,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第三十条 加强部门协同,逐步建立培训供需匹配机制,使全省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数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培训容量和临床医师岗位需求量相匹配。

第三十一条 机构编制部门在核定医疗卫生机构的编制时,要统筹考虑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的工作需要。

第三十二条 培训对象作为培训基地住院医师队伍的一部分,应当遵守培训基地的有关管理规定,并依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培训期间原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不变,委派单位按规定发放工资,培训基地按规定发放生活补贴。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其培训期间的五项保险和生活补助由培训基地负责发放,标准参照培训基地同等条件住院医师工资水平确定。具有研究生身份的培训对象执行国家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培训基地可根据培训考核情况向其发放适当生活补贴。

第三十三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临床医师培养必经的继续教育阶段。2015年后,全省二级以上医院(含民营医院)的2011年及以后毕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医师,须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报名参加晋升中级资格考试。到2020年,全省所有新进医疗岗位(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民营医疗机构、个体诊所等)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临床医师均须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三十四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者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可提前1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培训对象到基层实践锻炼的培训时间,可计入本人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基层卫生单位累计服务年限。申请个体行医,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优先,到2020年将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作为必备条件。

第三十五条 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参训前必须与委派单位在三方委托培训协议中作出约定,即培训结束后返回委派单位至少服务6年。约定期限内,培训对象不得以升学、培训、调动等为由提出不履行期限约定。培训对象如因违反约定,发生合同纠纷未终结,卫生行政机关暂不受理其执业医师资格注册变更的申请,并告知其待合同纠纷处理终结后申请;如其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卫生行政机关可向其服务单位征询其敬业表现,对没有履行协议服务或工作散漫的培训对象,应当视为敬业精神不合格,同时将其列入“不诚信记录名单”。

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参训前必须提交承诺书,承诺培训结束后在海南省至少服务6年。培训对象如违反约定,参照委派培训对象违约责任执行。

第三十六条 建立政府投入、培训基地自筹、社会支持的多元投入机制。政府对按规划建设设置的培训基地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教学实践活动和培训对象给予必要补助。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补助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要充分利用已支持建设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的条件,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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