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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的关键人员

2019-07-08 09:36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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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药物检验工考试,以下是“机构的关键人员”,请考生查看!

第二十条 关键人员应当为企业的全职人员,至少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

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可以兼任。应当制定操作规程确保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干扰。

以上即为“机构的关键人员”的全部内容,更多请关注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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