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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关于200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的通知

2005-11-22 00:00 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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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南京市人事局、南京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关于200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字[2005]171号)的要求,现对我中心200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考对象

  已在我中心办理人事代理关系的人员。

  二、报考条件

  (一)参加药(护、技)士资格考试

  取得相应专业中专或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二)参加药(护、技)师资格考试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

  2、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2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三)参加中级资格考试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药(护、技)师职务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药(护、技)师职务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受聘担任药(护、技)师职务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其中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和全科医学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上述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的当年年底。

  三、材料内容

  1、报名人员本人身份证原件(由报点审核后立即退回)和单位审核盖章的复印件;

  2、与填报信息表、信息卡内容相同的学历原件与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3、报考“初级(师)”和“中级”人员须提交经县以上评审委员会或委托评审的初级卫生专业和专业技术资格批复,或提交毕业生初定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表,或人事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

  4、报考024-086医师类资格人员必须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医师职业资格证书》原件(由报点审核后立即退回)和单位审核盖章的复印件。报考护理专业初级(师)和中级的人员,需提交《护士执业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5、本人近期小二寸彩色免冠照4张;

  6、历史考生必须提供上年度的考试成绩单;

  7、提供单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受理申报材料的期限和地点

  请各申报单位及个人于2005年12月6日前(逾期不予受理)将评审材料集中送至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北京东路63号南京人才大厦一楼)。

  联系电话:83151831、83151830

  工作时间:周一 ~ 周五

  上午8:30至12:00,下午2:00至5:00

  联系人:周栋、孙茂锋

  有关报名情况可以查询以下网站:

  南京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网址:www.njzz.gov.cn

  南京医疗卫生信息网:njhinet.n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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