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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2021年申报评聘卫生高级职称应具备的条件

2021-09-02 11:42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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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2021年申报评聘卫生高级职称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了解,医学教育网整理官方通知内容如下:

申报评聘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一)资格条件

1.社会化评审资格条件

省、市、县、乡级单位申报评审条件继续执行《关于印发〈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6〕398号)。根据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医院等级或行政隶属关系对应相应申报评审条件,申报人员单位所属及评审条件对应等级划分范围详见《申报人员单位所属及评审条件对应等级划分范围》(附件1)。

2020年起,在社会化评审中开展助力脱贫攻坚一线专业技术人员专项职称评审。申报人员投身脱贫攻坚一线,深入基层服务三农,解决农技难题、推广转化科技成果、发展特色农业产业,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带领农民增收脱贫等实际工作业绩和取得成效为评审的重要依据。

2.副高级基层评审认定资格条件

申报副高级基层评审认定人员,申报评审条件按照《关于规范基层事业单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5〕153号)和《关于印发〈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6〕398号)中有关规定执行。“9+3”地区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相关工作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做好扶贫攻坚挂牌督战县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工作的通知》(黔人社通〔2020〕90号)精神执行。

3.民营专项评审资格条件

申报民营专项评审人员,申报评审条件按照《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全省民营医疗机构卫生系列专项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黔卫健函〔2021〕162号)和《关于印发〈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6〕398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二)专业设置

1.社会化评审及民营专项评审专业设置

根据黔人社厅通〔2016〕398号文件中专业设置规定,结合我省卫生系列工作实际,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按临床医学、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学四个类别设置108个专业,详见《贵州省2021年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专业及代码》(附件2)。社会化评审及民营专项评审申报人应根据本人现从事(聘任)的专业以及有关执业资格准入方面的要求,对应附件2中所列专业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须具备医师、护士执业资格准入要求的专业,必须提交相应类别的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申报专业与执业医师类别及注册专业应符合附件2要求;执业注册单位与现工作单位必须一致。

2.副高级基层评审认定专业设置

副高级基层评审认定专业仅限于《申报卫生系列副高级基层评审认定专业》(附件3)内专业。

(三)参评有关政策及要求

1.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参评政策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以下简称“疫情防控一线人员”),可免于参加我省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专业实践能力考试,并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可直接申报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

享受提前(直接)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或免于参加我省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专业实践能力考试的,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

2.继续强化服务基层工作经历

(1)建立和完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截止申报评聘当年9月30日前男不满55周岁、女不满50周岁)服务基层长效机制,紧扣“乡村振兴”战略,引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基层。省、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医、药、护、技)聘任中级职称前,须到县级及以下单位累计服务1年以上;晋升高级职称前,须到县级及以下单位连续服务1年以上,累计服务2年。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医、药、护、技)聘任中级职称前,须到基层累计服务满1年以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结合我省卫生健康对口帮扶工作实际,省、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医、药、护、技)在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可作为服务基层工作经历。

(2)在脱贫攻坚对口帮扶中对基层开展的巡回医疗、走村入户、技术咨询、培训教育的时间,可累积计算为服务基层时间。 

(3)按照《贵州省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参与完成远程医疗服务的时间按比例折算为服务基层时间。

(4)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开招聘或按规定程序调动到省、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基层单位受聘担任中级职务或高级职务的任职时间可作为继续聘任中级职务或晋升高级职务须具备的基层工作经历。

(5)卫生健康系统非临床医疗机构(含疾控、血液、紧急救援、卫生健康科学研究、医养结合等)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基层工作经历不作为职称晋升和聘任的必备条件。

(6)参加“一带一路”建设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驻(境)外工作时间可视同基层工作时间。

(7)2019年1月1日后,其他按照党委政府要求,经组织选派到一线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党委政府相关部门认可或出具书面证明后,选派工作时间可累计为基层服务时间,所在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推荐申报职称。

(8)疫情防控一线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经历可视同为一年基层工作经历,按连续1年基层服务年限计算。援鄂医疗队医务人员基层服务年限未满的,可先参加评审,评审通过后3年内补足。

(9)按照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征兵激励政策的通知》(黔征〔2021〕66号)要求,累计4年参加征兵体检工作的医务人员(含省、市级征兵体检专家组成员),履职情况良好未发生责任退兵和廉洁征兵问题的,参与征兵工作时间,视为一年基层服务工作时间。

(10)自2019年起申报评审人员必须达到基层服务工作经历要求,才能申报评审高级任职资格;未达到服务基层经历要求的,取消其晋升职称或聘任资格。连续服务1年以上的,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业务部门填写《贵州省城乡对口支援基层医疗机构(卫生下乡)情况登记审核表(连续服务)》(附件4-1),经受援单位及县卫健局、派出单位业务及人事部门逐级审核推荐;分段累计服务满1年的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业务部门填写《贵州省城乡对口支援基层医疗机构(卫生下乡)情况登记审核表(累计服务)》(附件4-2),经所在单位业务及人事部门审核推荐。派出单位、受援单位及县卫健局均应建立“城乡对口支援服务基层台账”。申报材料中派出单位应提供所在单位“基层服务工作安排”或“基层服务轮次安排”“脱贫攻坚对口帮扶方案”等文件作为支撑材料。

3.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不再将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作为职称评审申报的必备条件。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根据专业和岗位需要自主确定相关要求,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4.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

(1)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2020年因疫情影响,当年继续教育累计不少于15学分,即:2021年申报评审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或聘任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应具备总学分115分。其中: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中的卫生技术人员,Ⅰ类学分分数不得低于23学分;市(州)级医疗卫生单位(不含三级医院)卫生技术人员,Ⅰ类学分分数不得低于20学分;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卫生技术人员,Ⅰ类学分分数不得低于17学分。

(2)省卫生健康委直属各单位及全省三级医院的人员晋升中、高级职称所需Ⅰ类学分中,需国家级学分7分。

(3)县以下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中申报中、高级职务,属县所在地的城关镇、社区的需总学分90分,其他单位的需总学分40分,均不需具备Ⅰ类学分。

(4)民营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按属地管理原则,参照当地同类同级公立医院等级(标准)对应等级划分范围适用相应继续教育学分要求。

(5)疫情防控一线人员,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学分)。

(6)学分验证工作分别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州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负责,申报人员的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年审和《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统计表》(附件5),须经同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审核后才予送评。

(7)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农村开展脱贫攻坚、提供技术指导、培训的时间,每日可折算为1个继续教育学分。由同级继续教育部门登记在《继续教育登记本》中。

5.代表论文要求

深化人才评价改革,继续推行代表论文评价制度,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在报送材料时指定一篇公开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作为代表论文(提供word电子文档),由省卫生健康委分送3名同行专家对代表论文的理论水平、可行性、科学性、创新性等进行评议,评审得分作为“考评结合”综合评价的重要指标,占综合分的20%。

6.现场答辩要求

申报正、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答辩考核。答辩考核得分作为“考评结合”综合评价的重要指标,占综合分的15%。

7.任职年限要求

2021年度申报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其任职年限(聘任时间)终算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

8.同级转评(考)

申请转评(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必须在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符合报考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卫生类中级资格;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符合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条件的,可以申请转评现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岗位所对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经转考合格、高级评委会评审通过转评的,其任职资格时间从原取得资格时间算起。对未转评同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未转考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人员,要求直接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须按破格条件进行申报。

9.转岗申报

在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中,因工作岗位(专业)变动,需申报现岗位(专业)中级资格考试或高级资格评审的,工作单位聘任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必须满2年(提供聘书或聘用文件,转岗培训合格证、岗位业务考核合格证等),其任职年限可与原岗位聘任时间合并计算。须具备医师、护士执业资格准入要求的专业,工作岗位变动申报上一级资格人员不得跨类别申报;相同执业医师类别间变动岗位的,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范围(执业专业)应变更注册为申报专业对应的执业专业。

10.引进高层次人才评聘

继续执行高层次人才引进优惠政策。对引进到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博士、硕士,在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后,单位可根据其学术、技术水平和工作需要,聘用到相应技术岗位,第一个聘期内(三年)可分别享受副高、中级待遇(仅指工资待遇)。截止申报当年底聘用满1年的,用人单位可按评审条件推荐博士人员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硕士人员参加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达不到基层服务工作经历要求的,可先推荐参加评审,评审通过的,用人单位应在聘期内安排补足服务基层年限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应达到聘用满1年的学分25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参加中级资格考试合格或通过评审获得副高级资格人员,晋升上一级职务任职时间须从取得相应资格后正式聘用时开始计算。

11.民营医疗卫生机构倾斜政策

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健康养生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对民营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社会办护理、康复、养老等机构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社会化评审的,申报评审条件与公立医疗卫生健康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对待。鼓励医师多点执业,对申报人在多点执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予以认可。专业技术人员在公立与民营医疗机构之间或不同民营医疗机构之间流动,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

12.做好职称制度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衔接

按照原贵州省卫生计生委等7部门《关于建立贵州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方案》要求,从2014年开始新进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按照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年度(即:1.2014年起,新进入三级医疗机构(不含民营)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类专业毕业生(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下同)须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2.2016年起,新进入二级医疗机构(不含民营)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类专业毕业生须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3.2019年起,新进入二级及以上民营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类专业毕业生须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4.2020年起,所有新进入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类专业毕业生须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将本科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报考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考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之一。

按照国家卫健委办公厅等4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两个同等对待”政策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发〔2021〕18号)要求,对经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在职称晋升方面,与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

13.推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衔接

医疗卫生单位结合实际可从获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人员中择优聘任为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专业技术职务。获得用人单位聘用并兑现工资待遇人员,聘用时间及业绩学术成果等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可推荐申报药学专业副高级资格。

14.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

医疗卫生单位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专业技术人才,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的衔接。2020年起,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推荐申报聘任高、中级职称的人数,应在本单位相应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空岗数范围内。用人单位应统筹考虑人才队伍建设、学科发展、引进人才需要等方面情况,确定具体推荐办法和人数。医疗卫生单位编外人员申报职称,不受岗位限制。疫情防控一线人员晋升岗位等级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评审通过的,用人单位将其直接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15.建立健全全科医生使用激励机制

拓展全科医生职业发展前景。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重点向经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全科专业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全科医生倾斜。基层全科医生申报高级职称时,对学术成果中的论文、科研不作硬性规定,侧重评价临床工作能力,将签约居民数量、接诊量、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等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申报高级职称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取得高级职称后即评即聘。

16.服务军民融合

做好军队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相关工作。在军队按规定取得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各市(州)卫健局、人社局、各有关单位应予以认可。符合聘任条件的应予聘任,达到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应予推荐申报评审高级资格。

17.公需科目要求

2021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以“乡村振兴战略”“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建设”“专业技术人员诚信体系建设”为重点。专业技术人员可在“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平台”(http://www.gzjxjy.gzsrs.cn)选择其中一项进行学习、测试。

18.疫情防控一线人员学术成果要求

疫情防控一线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对论文不作硬性要求,疫情防控中的临床救治情况、病案病例、诊疗方案、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成果、流行病学报告、病理报告、药物疫苗研发情况、试剂检测设备产品研发应用情况、工作总结、心理治疗和疏导案例等均可作为学术成果申报参评。

19.服务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

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深入基层一线,服务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经组织下派到基层的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基层期间的工作成果和取得成效在申报职称时可视同本专业业绩成果。

以上“贵州省2021年申报评聘卫生高级职称应具备的条件”的内容由医学教育网为大家整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多考试动态及政策通知请关注医学教育网卫生高级职称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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