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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孝感市关于做好2021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1-06-30 11:07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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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孝感市关于做好2021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内容,是近期各位考友关注的,医学教育网小编搜集官方内容如下,请大家及时查看: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职改办《关于做好2021年度湖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职改办〔2021〕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21年度我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及申报渠道

评审范围为在我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我市就业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已退休人员

和达到退休年龄人员(按有关文件规定延缓办理退休手续除外)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由用人单位对其业绩情况进行审核、公示、推荐申报,按规定程序报送当地人社(职改)部门审核后,再逐级报送至相应评委会办公室。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岗申报,申报时须由用人单位提供个人聘用合同和经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审核的《2021年度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情况核定表》(附件1)。其中聘用(人事代理)人员,由用人单位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业绩情况进行审核、公示、推荐申报,推荐时在其岗位审核表中注明聘用或人事代理人员。

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不受户籍、档案等制约。由用人单位、人事代理机构、工商联或行业协会(学会)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程序。

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由人事代理机构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程序。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时间

各职称系列(专业)的申报评审条件均按省职改办公布的最新修订试行条件(可在省人社厅官网查阅)执行。具体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以各评委会办公室发布的年度评审材料受理通知为准。自主评审单位评审时间自主确定。

三、相关政策

(一)积极做好乡村人才职称评审工作。落实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中办发〔2021〕9号),将农村合作组织管理专业纳入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范围,畅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生产经营主体中农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申报渠道。支持和鼓励农民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适当放宽在乡镇基层一线工作的农业、林业、水利等专业乡村振兴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审条件,引导人才留在基层。

(二)扩大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双贯通”范围。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96号),以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技术系列职称评审为重点,将贯通领域扩大到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技工院校教师、体育等职称系列。基本条件和申报程序按照《湖北省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办法(试行)》(鄂人社函〔2019〕80号)执行,能力业绩按照各相应职称系列(专业)评审条件把握。

(三)持续做好疫情防控一线人员职称评审工作。今年,我市疫情防控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仍按省职改办《关于做好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鄂职改办〔2020〕40号)执行。同时,按照《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实施意见〉等5个文件的通知》(鄂办发〔2020〕11号)有关要求,对院前急救、公共卫生等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予以适当倾斜。

(四)继续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与岗位职责统一。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仍实行总量控制,申报控制数以省人社厅、省教育厅通知为准,评审结果报省职改办备案后,由市职改办发文确认、办证。继续实施乡村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定向申报评审工作,坚持“定向评审、定向使用”,申报评审条件按照《关于印发<湖北省乡村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鄂人社职管〔2020〕6号)执行。参加常规评审的中小学教师申报条件按照《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鄂人社职管〔2020〕5号)执行。

(五)支持和鼓励高层次人才等特殊人才申报职称。我市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认定条件的按相关文件规定由评委会专家对其主要业绩材料进行认定。经考核合格出站博士后人员,可直接参加副高级职称评审,其在站期间的业绩成果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为创新驱动发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重大工程项目作出特殊贡献的人才以及重点企事业单位急需紧缺人才,可由用人单位及各县市区人社(职改)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职改办推荐参加省职改办组织的高级职称特殊评审。高层次人才、援外援藏援疆援青人员可不占职称评审通过率。

(六)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推动各自主评审高校按照《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破除“五唯”,自主修订和完善符合本校实际的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标准,具体要求按照《省人社厅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18号)执行。

(七)进一步优化职称评审服务工作。深入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清、减、降”专项行动和“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推动已上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查验”“职称证书补办”等事项网上办理,继续精简“职称证书补办遗失声明”“水平能力测试合格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等各类材料,进一步方便群众、优化服务。

四、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员按照“干什么、评什么”原则,根据各职称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发布的年度评审(材料受理)通知要求和申报评审条件,如实填报个人学历、从业经历、现岗位情况和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签订诚信承诺书(附件2),并报送至用人单位。其中高级职称须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选择省人社厅,查找“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点击在线申请)申报,中级职称沿用往年申报规则提供纸质材料。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网上申报,或申报时提交材料不全或未如实填报的,由个人承担相应责任。申报时间截止后,申报人员自行补交的论文、奖项、科研成果等,均不作为评审依据。

(二)推荐审核。用人单位对推荐程序及申报人员岗位、工作经历及业绩材料审核把关负主要责任。用人单位推荐结果(包括个人业绩材料)须在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用人单位出具“申报人员工作岗位符合申报条件规定,个人信息和业绩材料已经审核,均真实有效,同意上报”的推荐意见,报送同级主管部门审核。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人社(职改)部门根据相关职能职责负责复审工作,重点审核破格、转评、事业单位岗位空缺、“双肩挑”人员的相关手续等,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告知申报人。

(三)评审发文。中小学教师、卫生高评委会年度评审工作方案,按管理权限于评审前5个工作日报人社(职改)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资格审查、评审会议程和评审通过率设定等评审工作准备情况。评审结束后由评委会办公室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评委会组建单位调查核实。对公示后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管理权限报人社(职改)部门确认发文,各评委会办公室集中办证。

五、有关要求

(一)优化评审服务。各级人社(职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评委会办公室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优化提升职称评审服务能力,不断提高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满意度。今年起,高级职务评审工作要全面实行网上评审、网上投票、网上表决,数据自动生成。评审结果数据直接与人社部职称系统对接。逐步推行“无纸化”评审,实现更加高效、更加准确、更加便捷的评审服务。

(二)确保评审质量。各级人社(职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评委会办公室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开展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严格按照评审方案和规定时间节点组织完成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不得擅自调整受理申报及评审范围,不得随意放宽审核把关要求和降低评审条件标准,确保评审工作质量。

(三)加强监督管理。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市职改办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职称评审全过程监督管理,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各级评委会及其办公室开展评审工作进行随时、随机抽查、巡查,以及必要的倒查、复查。凡违反政策规定的,将依纪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评审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本年度职称评审过程中,如遇其他职称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相关附件:

附件1.2021年度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情况核定表

附件2.诚 信 承 诺 书

附近3.关于××同志申报××职务任职资格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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