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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2019年卫生健康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2019-07-11 08:57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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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卫健委发布了关于做好2019年卫生健康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医学教育网小编为各位考生整理搜集了如下内容,请注意查看:

各区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做好2019年卫生健康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内卫人字〔2019〕298号)精神,以及我市《2019年全市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结合全市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实际,现就2019年全市卫生健康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如下。

一、参加评审范围

在全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外(妇、五官)科、内(儿)科、医技、护理、预防医学等医疗卫生专业工作,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评审条件

(一)2019年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60分卫生健康系列高级职称继续实行考评结合的评价方式,参加2019年全区卫生高级资格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考试须成绩达到60分,方可申报参加高级职称评审,并且需在2019年7月30日前登录指定的网站查询和链接打印成绩合格单(打印成绩网站:http://www.21wecan.com/rcpj/ksrk/cjcxzq/,逾期不打印,系统关闭后将无法补打),其入围合格成绩参加相应资格评审长期有效。

(二)对计算机应用能力和职称外语考试不作要求。在全市卫生健康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中对计算机应用能力和职称外语不作为申报和评审的必备条件,可作为评审时的参考因素。

(三)严格落实继续医学教育审验要求。凡申报2019年卫生健康系列高级职称,须近三年连续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学习,累计总学时应达到27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90学时,专业科目180学时);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可完成规定学时的1/3即可(即公需科目30学时,专业科目60学时),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不再要求继续教育学时。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调入或调整到事业单位工作后,当年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不需提供继续教育学习情况,其他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合理设置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

1.申报主任医(护、技)师人员业绩方面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参加(限前三完成人)国家医药卫生重点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并通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科研成果鉴定、获得科研成果登记证书;

(2)主持省部级重大科研课题或攻关项目,并获得省部级奖项;

(3)在市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主持盟市级重大科研课题或攻关项目,并获得盟市级奖项;

在市级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人员,须提供在国家级及以上专业期刊发表的代表作论文1篇。

在旗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人员需提供能够全面反映个人专业技术工作数量和质量的工作总结1篇、反映本人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和实践技能有代表性的专题报告1篇、病案分析资料1篇,发表和提交的论文仅作为参考因素。

(5)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或主编、参与编写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或由有关部委教材审定机构批准立项的规划教材的重要章节(应在5000字以上)。

2.申报副主任医(护、技)师人员业绩方面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参加(限前五完成人)国家医药卫生重点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并通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科研成果鉴定、获得科研成果登记证书;

(2)主持或参加(限前三完成人)省部级科研课题并获省部级奖项;

(3)在市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主持或参加(限前三完成人)盟市级科研课题并获盟市级奖项;

(4)在市级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人员,须提供在专业期刊发表的代表作论文1篇。

在旗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人员需提供能够全面反映个人专业技术工作数量和质量的工作总结1篇、提供能够反映本人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和实践技能的有代表性的专题报告1篇、病案分析资料1篇,发表和提交的论文仅作为参考因素。

(5)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

3.申报基层卫生正高级、副高级职称人员需要提供能够全面反映个人专业技术工作数量和质量的工作总结1篇、提供能够反映本人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和实践技能的有代表性的专题报告1篇、病案分析资料1篇。

(五)规范各类申报材料及年限计算要求。

1.申报人员任职资格、学历和免试人员及减免继续教育学时年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计算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

2.论文、奖项和荣誉等各项业绩成果、继续教育审验卡截止到2019年7月30日。申报工作结束后,不得再补报相关材料。

3.根据评审工作实际需要,申报参加卫生健康系列社会化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提交学历认证报告及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但申报材料中须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六)严格执行城市医师服务基层要求。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基层服务,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到基层服务实施办法》(内卫发〔2006〕23号)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卫发〔2009〕17号)等文件执行,未按规定要求完成到基层服务的,不得推荐申报评审。

(七)严格规范病案(专题报告)书写要求。设病床的临床科室专业人员填报任现职以来近5年的《主持危急重症抢救和疑难病症处理或主刀(指导)手术病例》30例以上,每年度不少于20%,个人自行抽取复印2份原始病案。病案须符合《病案书写规范》和医疗核心制度要求,能体现申报者所在职级医生的职责,有申报者的查房、分析、修改和签字等内容,并对整个病历书写的规范性进行把关。病历能反映申报者学术水平与业务技术能力,达到正高或副高级别要求。对于外科病案,应有申报者本人术前讨论、术中记录及术后查房记录。

非临床科室专业人员和不设病床的临床科室专业人员须填写一份专题报告,专题报告要反映本人专业特长和专业技术水平,体现申报者主要学术水平与业务技术能力,达到正高或副高级别要求,字数一般控制在2000—3000字左右。

三、评审政策规定

(一)破格及提前晋升职称政策。

1.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获得下列奖项和荣誉之一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参加实践技能考试,经单位推荐,可直接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由评委会对其工作业绩、能力和成果进行评价。

(1)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2)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3)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突出贡献专家、国家其他人才计划入选者;

(4)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获得者;

(5)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含原“自治区深入工农牧业生产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6)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引进人选;

(7)自治区321人才工程一层次人选;

(8)科技成果国家级奖或省(区、部)级一等奖额定获奖人员。

2. 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获得下列奖项和荣誉之一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需参加实践技能考试,成绩达到入围分数线后,经单位推荐,可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由评委会对其工作业绩、能力和成果进行评价。

(1)在旗县(市、区)及以下地区工作,获自治区科技成果二、三等奖的额定获奖人员,或者自治区行业一等奖(含原盟市科技成果一等奖)两项以上的额定获奖人员;

(2)自治区321人才工程二层次人选;

(3)自治区青年创新拔尖人才。

3.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于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在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特事特办的方式,放宽学历、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由所在单位同意后,逐级向盟市(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推荐,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有关专家,通过专家评议、面试答辩、实地考核、成果鉴定等方式,破格认定相应职称。

4.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调入或调整到事业单位工作后,5年内初次申报卫生健康系列职称,可不受职称任职资格限制,比照同条件人员参评相应职称,需按要求参加实践技能考试,其成绩入围达到合格线标准,方可参加评审。

5.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内有空缺职数,且在旗县(市、区)从事医疗卫生专业工作满30年或在苏木乡镇工作满20年的优秀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限制,在业绩成果等其他条件符合的情况下,破格参加高一级卫生健康系列职称评审。

6.提前晋升职称政策。

(1)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经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卫生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考试通过的直接聘任中级职称,取得中级职称后在贫困地区基层连续工作满10年的,可经所在盟市职称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直接取得基层卫生副高级职称。

(2)援外医疗队队员(1年期及以上)在援外期间及回国1年半内在职称晋升、岗位聘任时享受一次优惠政策,可提前1年晋升高级职称,同等条件下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时优先考虑,不受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放宽对论文要求,援外期间的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晋升的指标,视同到基层工作时间,并且对继续医学教育不用硬性要求,其他申报条件应符合要求。

(3)招聘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特岗全科医生,其在乡镇卫生院的工作时间计算为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前,到基层累计服务时间。特岗全科医生可提前一年申请职称晋升,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到全科主治医师岗位,将服务数量、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评价等作为特岗全科医生晋升职称的重要因素。

(二)有效衔接事业单位职称评聘。申报正高级资格须由所在单位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上,申报副高级资格须由所在单位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力争3年内,在全市各级公立医疗事业单位实现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聘。

1.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的人员申报高级职称,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内机编办发〔2015〕163号)要求,按照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的床位编制数,核算单位人员编制总量。分别按照专技岗编制不低于人员总量85%,以及自治区、盟市、旗县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控制比例的标准,测算出单位高级岗位数量后,按照高级岗位空岗数进行申报。确需超岗位职数评审的,应控制在核算出高级岗位数的5%以内。

2.其他卫生机构按照本单位高级岗位空岗数进行申报,确需超岗位职数评审的,应控制在已核准高级岗位数的5%以内。

3.民营、个体医疗机构人员申报高级职称人数不受岗位比例限制。

4.符合破格申报条件的人员岗位数额(比例)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5.各盟市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适当提高基层事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通知》(内人社发〔2017〕59号)的要求,分别将基层卫生机构中、高岗位结构比例提高到40%和20%,同时,按旗县医疗卫生机构总人数的3%核定基层卫生高级岗,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高级职称申报和已取得资格人员聘任工作。

四、明确相关要求

(一)进一步明确材料申报渠道。职称申报材料按照隶属关系,由基层单位逐级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1.市级及以下申报人员,由所在单位将申报材料统一报送本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逐级上报,最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自治区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汇总后,移交自治区卫生健康系列高评委组织评审。

2.中央驻乌海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我市参加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的,须出具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的委托函。

(二)完善卫生健康系列职称评审公示制度。

1.单位申报前公示。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将所有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在本单位张贴上墙进行公示,上报材料时要将公示时间、地点以及公示结果形成书面报告一并上报。

2.盟市报送前公示。盟市在上报材料的同时,要将本市所有申报人员的花名册在相关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并将公示后反映的问题和修改的信息汇总后及时上报。

3.自治区评审结果公示。卫生健康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束后,将通过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门户网站公示评审结果(自评单位和各盟市在本单位本地区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公示结果核实。对公示期间举报反映的问题,卫生系列高评委办事机构要认真组织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处理。

(三)加快职称评审工作进度。

各区市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严格按照以下时间要求,安排好卫生健康系列职称评审各个环节的工作进度,在7月25日前,各区市完成卫生健康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的公示、接收审核等工作;在7月30日前,市本级完成卫生健康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的公示、接收审核等工作;8月10日前,我市完成报送材料的整理、归类并上报自治区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

(四)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

1.申报材料须真实有效。申报人员填写的表格和提供的材料附件必须真实有效,内容一致,对提供的资格证书、考试成绩、论文论著、业绩成果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负责。在表格填报的业绩成果、论文论著需有附件材料佐证,并且一律用A4纸装订成册,未装订成册的不予接收。

2.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完善诚信承诺机制,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须签署《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书》,评审工作结束后,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并归档备案。

3.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卫生健康系列职称申报评审失信黑名单制度,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学术不端、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并记入失信黑名单,五年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人所在单位须对申报人的工作经历、业绩能力、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推荐程序负责;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健康委要对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政策把关、资格审查负责。对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办理。

1.网上注册填报信息。为规范职称申报评审及推进电子证书工作,申报卫生健康系列高级职称的人员必须首先在内蒙古人才信息库(www.nmgrck.cn)中注册,填报个人基本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上传个人2寸近期免冠白底电子照片,方可下载《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并完成线下填写申报工作。

2.全面推行职称“电子证书”。为提高全区职称信息化管理水平,推进电子证书工作,在2018年全区高级职称实行电子证书的基础上,今年扩展到全区高、中、初级职称全面实行电子证书。卫生健康系列高级职称在自治区职称核准文件印发一个月内评审通过人员登录内蒙古人才信息库查询打印个人职称电子证书。

五、其他有关要求

以往文件(含职称评审条件)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做明确说明的,按《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内人社办发〔2015〕275号)、《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16〕30号)以及《关于印发2019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文件政策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2019年卫生健康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及相关材料、表格.zip

以上内容由医学教育网整理搜集,更多关于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相关讯息,请关注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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